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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四篇 政权
 
 
第一章 政府机构
 
 
第一节 解放前的政权机构
 
   
    道外地区起源于傅家店,当时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为"办事公所"。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在这里设立吉林省滨江关道,其职能除管辖关道,还兼管滨江地区的行政和涉外事务。当时的傅家店为滨江关道所辖。次年,吉林将军达贵又以"哈尔滨俄人屡向傅家店侵衅,华洋杂处,交涉日繁,傅家店一带商民日众,无以为治,并且江防紧要"为由,奏请在傅家店设立地方性政权组织--吉林省直隶滨江厅。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3月,达贵委任朱启经代理江防同知,并颁发了滨江厅江防同知关防,厅署设在道外十一道街,11月间又迁往五道街。次年1月朱启经免职,何厚琪接任。何到任后,以傅家店之"店"字意义狭窄为由,将"店"改为"甸"。从此傅家甸便成为道外地区最早的正式区划名称。
    滨江厅初建时,仅治理傅家店(头道街至十四道街)、四家子(十四道街至二十道街)一带。1909年(宣统元年)4月,东三省总督锡良,以滨江厅江防同知"俄人不认,鲜能实行职务,所辖不足十里,殊难成治"为由,奏准"划双城沿江之地以益该厅",并由吉林省直隶改为双城府管辖,把滨江厅江防同知改为滨江厅分防同知。1911年(宣统三年),又把双城东北61个村、屯划归滨江厅,扩大了滨江厅管辖范围。滨江厅从1907年到1913年间,其同知先后共历4任。
    1913年1月,按中华民国新制撤销滨江厅,设立滨江县公署,仍管原有辖区,黄清芬任县知事。当时地方政权机关仍执行政审合一的司法体制,县知事兼管理司法,另设承审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县下设有总务、行政、知事等科以及财税局、警察所(1916年改警察厅)、劝学所。以后又设立土地清丈局(1917年改土地清查局)、商埠局、实业局、马路工程局、卫生局、县志编纂事务所等机构。1918年3月,按民国政府有关实行司法、行政分立的规定,另设滨江审判厅和检察厅。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县知事只是监督,不再兼理司法。县公署机构有:总务科、知事科、行政科、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实业局、商埠局、卫生局、马路工程局、土地清丈局、监察局。1923年滨江县在统治上实行保甲制。1929年2月,滨江县公署改为滨江县政府,县知事改为县长。同年5月滨江市政筹备处成立,划傅家甸、四家子、圈河、太平桥为滨江市筹备处辖区。滨江县只管原属郊区部分。同年9月哈尔滨交涉署(属省派驻的对外交涉机关)撤销,该署事务由滨江市政筹备处接办。筹备处下设秘书、一科(主管人事、总务、财政)、二科(主管工程、实业)、三科(主管教育、卫生、社会)和开埠局、公安局。另设一秘书长协助处长工作。1932年日军侵占哈尔滨地区后,滨江县政府、滨江市政筹备处机构虽然暂未变动,但实质上已成了日军控制下的伪政权,只安排降日人员任职。赵伯俊任伪滨江市政筹备处处长,李科元任伪滨江县县长,日本人任各机关顾问和指导官,掌握实权。
    1933年7月,日伪将道外地区改设为东、西傅家两个区。区长是义务职,虚衔,曲区内较大工厂、商店负责人担当,下面不设办事机构和人员。一切警政事务都由警察署管理,实行警察统治。伪满在道外设立了正阳、南新、北新3个由市警察厅直属的警察署、28个警察派出所(正阳14个、南新8个、北新6个),并强迫青壮年市民组成自卫团,作为辅助警察镇压群众的工具。 
    1938年7月,公布了"市、区条例",废除了伪"保甲制",实行"区制"和"邻保制"。设立区事务所,除义务职正、副区长外,还设专职事务长。机构有总务股(含庶务系、行政系)、动员股(含动员系、民籍系)、经济股、卫生股,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区内按1 500户左右为单位设分区。当时东傅家区有16个分区。分区同区一样也设义务职分区长,并设分区公所,管理日常工作。分区以十余住户 (包括工厂、商店等)为一班,若干班为一排,继续执行连坐法和邻保公约。 以后又陆续设立了日满协和会区分会,由区内的头面人物任会长。1942年2月,市公署公布实行区制改革,决定从当年4月起,对各区区长发放工薪,实行薪金制。并对区长、副区长和分区长、副分区长进行了整顿。于1944年9月由市公署正式任命。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伪满政权垮台,国民党接收大员建立哈尔滨市政府,在道外区建立警察机构,未建立其它政权机构。清末、民国时期政权机构(附表14-1)、东北沦陷时期政权机构(附表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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