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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武装
 
 
第一章 公安
 
 
第三节 户口管理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不久,市人民政府就废除了旧的户口管理制度,制订了新的有关户口管理的地方性暂行条例,开始管理户口。当时的户口管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行政股直接负责。1947年哈尔滨市组织了户口工作队,帮助各街进行户口登记,各街政府设立了户口员。1948年,各街公安分驻所建立后,户口管理工作移交分驻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国家制定的户口管理法规,道外地区公安机构内设户政科,负责全区户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管理区域,按居民居住情况和户口立户登记规定,由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现在全区22个派出所负责户口管理工作(江上派出所没有户口管理工作),每个公安派出所都设有一名专职户籍员,负责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管理户籍档案资料。并设有若干名外勤户籍民警,分区负责管理户口,掌握和改造教育有劣迹的人员,向居民群众进行知法、守法宣传,指导管区内治保委员会的工作。派出所大致以500~600户划分户口管区,每个管区设一名外勤民警。外勤民警主要负责调查、核实户口,了解住户动态,掌握犯有前科和可疑人员,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在户口管理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立户原则,凡符合立户条件的给予立户登记,发给“户口登记簿"。分为城镇(市区)户口、郊区农村户口和家庭户口、集体户口。1983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道外区有城镇(市区)户口88 060户,344 013人;郊区农村户口12 327户,57 458人。在城镇(市区)户口中,有家庭户87 976户,340 765人;集体户84户,3 248人。在郊区农村户口中,有家庭户12 319户,57 315人;集体户8户,143人。为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各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管理中,切实执行城镇(市区)常住或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七登记”;在郊区农村,则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四登记”的做法。为便于核实人口,查找人员,各公安派出所建立了人口卡片管理制度和户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提高了户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
    户口统计,也称人口统计,是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道外区各公安派出所,平时依法按规定进行户口登记管理。建国以来,除保证了历次临时需要进行的人口统计和每年年终定期例行一次人口统计外,还按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区的直接领导下,和全市一起进行过四次人口普查。从1987年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向居民发放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在全区39万人口中,应发证的公民有288 927人,现已发证的有283 696人。尚有现役军人和在押服刑、精神病、痴呆等5 231人,未发放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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