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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武装
 
 
第一章 公安
 
 
第五节 交通和消防
 
   
    1946年,道外东、西傅家两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即按哈尔滨市的统一要求,建立人民消防组织和交通管理机构,均由区公安分局主管。
    一  交通安全管理
    1946年,道外东、西傅家区公安分局行政股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下设交通分队,后改为交通公安分驻所,配备50名交通公安员(东、西两区各25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国后成立了区交警中队,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接领导。1988年,道外公安分局增设了交通科,市又将道外交警中队下放给道外公安分局领导,改称交警大队。大队下设监理宣传组、事故调查处理组、2个外勤中队、1个巡逻队和1个公路检查站,有干警100名。为使车辆畅通,维持行车秩序和保障行人安全,在各主要交通路口,均设有自动化行止信号装置。重要交通地段,如南马路、景阳街、承德街等,共设有交通指挥岗亭11处,在一类街道、马路和人行道之间,设有强行隔离护栏1 500余米。对机动车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非机动车辆加强管理,成立了自行车管理所。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员,按照地区分片组织学习,对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警告、罚款、吊销行车执照等处罚,对严重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198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71起,伤272人,死亡7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4 000元。1989、1990两年内发生交通事故139起,死亡44人,伤10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 700元。    
    二  消防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立即组建人民消防机构,建立了道外消防队。道外公安分局于1955年增设了治安防火科。1962年,为加强防火工作,单设防火科和道外区消防中队,共同担负道外区的消防任务。
    在防火方面,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分局防火科负责对全区二级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对三级消防单位由派出所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全区共有二级消防单位248个,三级消防单位2 000个。绝大多数单位建立了安全防火委员会,制定了安全防火制度,设有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在区内较大工厂,如电缆厂、第一工具厂等,都设有专业消防队,并配有机动消防车和消防工具、器材。一般单位,在防火科的具体指导下,均配置了灭火工具、器材。防火科经常召开会议,具体布置防火工作,以各单位为主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火演习,训练消防人员,检查消防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以防过期失效。此外,还制定了各单位值班、值宿制度。居民中的安全防火工作,由各派出所负责。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普遍建立了群众性的安全防火组织,对居民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并控制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同时还制定了风天用火制度,风力达5级以上时,挂出禁火黄旗,禁止用火。每逢春节、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重大节日和春冬两季,组织安全防火大检查。发现问题当即注册登记,责成有关单位、人员在限期内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立即召开现场会议,分析火因,追究责任。    
    1983~1990年,全区共发生火灾87起,其中1983年3月31日的特大火灾造成了严重损失。大火于31日零点13分从南头道街燃起,至次日凌晨4时12分被控制住。南头道街51~59号、南二道街38~42号受灾。共烧毁居民楼6栋,建筑面积3 772平方米。88户居民生活用品全部被烧毁,烧伤8人,烧死9人,堕楼致死1人。直接经济损失413 000元。为吸取沉痛教训,道外区将每年3月31日定为全区安全防火活动日。同时每年春季在居民中开展。“三建六清"("三建"即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六清"即清消防通道,清单位、居民火源,清居民煤拌棚,清液化气储罐、槽车、煤气站及液化气罐,清电器设备,清其它火险隐患)活动,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部分年份火灾情况(附表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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