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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 武装
 
 
第二章 检察院
 
 
第二节 案件检察
 
   
    一  刑事检察
    道外区检察院自建院起就开始行使刑事检察权,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案件实行侦察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及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对公安机关呈报批捕和移送起诉的各种人犯实行检查监督。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都发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不予批捕或起诉。1955~1966年,区公安机关呈报批捕的刑事及反革命案犯共为4 330人,批捕3 781人;移送的起诉案件人犯共为3 255人,起诉2 904人。
    "文化大革命"以前,刑事检察主要是依据党的方针和当时的治安形势而定。1979年区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国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使检察工作步入正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案的范围扩大了,除刑事案件外,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案件和一些法纪案件,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更为繁重的任务。
    二  经济检察
    1955年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由于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进入高潮,城市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按行业全面实行了合作化和公私合营,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在经济检察中,除改造和反改造案件外,其它任务不多。“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9年区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为适应承办经济案件的需要,检察院设立了专管经济检察的职能机构——四科(经济检察科)。1980~1990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人犯1083人,立案574人,挽回经济损失618.5万元。
    三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对诸如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枉法追诉裁判、体罚虐待人犯、私放罪犯、重婚等案件进行检察,依法追究其侵权和渎职罪。
    1980~1990年,共受理各种侵权案件148件,170人。其中立案71件,92人;起诉23件,34人;免于起诉26件,33人。
    四  监所检察
    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对监所实行法律监督,强化法治,加强管理改造的一项重要职责。道外区公安分局和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设有拘留所。
    自1979~1990年,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两个拘留所共进行1 231次定期检察和27次不定期检察,纠正违法事项37件,打击"牢头狱霸"19人。通过检察,对犯人进行了多次法制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通过教育,犯人主动坦白检举案件达1 194件。此外,根据《检察组织法》第六条有关保障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权利的规定,自1979~1990年还受理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1 974件,揭发和查处了一些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部分年度受理案件情况(附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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