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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 武装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吉林滨江厅江防同知在司法审判方面实行政审合一体制,另设司狱巡检分管刑狱事项。1913年8月撤销滨江厅和检察厅,改设滨江县。但司法审判仍继续由滨江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只是另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1918年3月建立了滨江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在县知事监督下,其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两厅厅址开始均设在北五道街,次年迁到南十四道街。滨江地方审判厅受理案件的范围除滨江县,还包括哈尔滨市及其周围地区。但对哈尔滨则只审理中国人的民、刑案件及外国人控告中国人的案件,无权审理外国人案件。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收回司法主权为止。1920年4月,废除了帝俄在哈尔滨时期遗留下来的"会审制",设立了滨江华洋诉讼所,县知事兼任所长。同年10月1日,哈尔滨吉林交涉局会同滨江地方审判厅接管了设在道里的俄国边境法院和监狱,收回了司法主权,设立了滨江地方法院。当时地方法院实行审、检合一体制。滨江地方检察厅改为滨江地方法院检查处。"九·一八"事变后,滨江地方法院由降日伪官员葛鹏云任院长。不久,日伪把滨江地区划分为东、西傅家两个区,撤销了滨江地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由伪哈尔滨地方法院直接负责。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道外地区司法审判工作直接由市人民法院受理。1952年道外地区设立了哈尔滨地方法院道外民事分庭,负责东、西傅家两个区的民事诉讼。1953年该庭撤销,分别成立了哈尔滨市东、西傅家区人民法院。1956年随着东、西傅家区合并,两个区法院也进行了合并,建立了道外区人民法院。区法院按照党中央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健全法制"的要求,努力建立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当时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审判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法院机构被"砸烂"。干部被送到农村"五七"干校改造、审查。许多司法人员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公、检、法被造反派"夺权"后,合并组成保卫机构,并实行了军管。对民事诉讼,在所谓“专政机关不管人民内部矛盾’’的口号下,一概拒之门外,取消了民事审判,使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失去了法律保障。1973年区人民法院恢复建制。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公室。随着法院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郊区农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1978年道外区人民法院在松浦镇建立了松浦人民法庭,负责对松浦、万宝、前进3个乡镇管辖区域的案件审理,把法制审理机构直接设置到乡镇。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适应需要,1981年3月区人民法院又增设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对保障开放搞活,促进经济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大量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得以解决。自1981年经济审判庭建立,到1990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2 637件。从法律上保护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推动了改革,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1984年,为解决审理和执行不分的弊端,成立了执行庭。1986年在万宝镇设立了万宝人民法庭。1987年又增设了行政审判庭,同年在各街道设立了11个街道法庭。
    1990年法院下设办公室、政工科、接待科、第一刑事法庭、第二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行政法庭、执行法庭、松浦法庭、万宝法庭和11个街道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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