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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 武装
 
 
第三章 法院
 
 
第二节 案件审判
 
   
    一  刑事审判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由10人组成。自1953~1990年共收结刑事案件8 679件,其中有反革命案件448件。在。1958~1985年期间审结的2 226案件,由于当时在量刑上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办案中扩大了打击面,留下了不少"后遗症",以致后来不得不花很大力气进行复查、改判。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的158件反革命案件,后来复查时全部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陪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按照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的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再度出现冤、假、错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793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改判了其中冤、假、错案79件。
    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重点是打击那些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贩毒、流氓、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方针,严惩首犯、惯犯。同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对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进行考查,帮助教育,协助有关单位、部门落实监管和教育改造措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工作制度上的漏洞,积极提出司法方面的建议,预防犯罪。
    二  民事审判
    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1956年,东、西傅家区法院合并为道外区人民法院以来,到1990年底,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 370件。
    1958~1977年的20年间,共审结民事案件4 610件,这中间主要是受反右斗争带来的消极影响,特别是连年的"反右倾",强调抓阶级斗争,忽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往往把一些财产权益之争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来对待,人民群众有冤也不愿意或不敢到法院来申诉,这期间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较少。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全国全面开展阶级斗争,民事案件更是无人过问,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10年空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强烈。1978~1987年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10年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 991件,是前20年总和的1.7倍还多。案件内容也有了新的变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各类民事案件仍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1988~1990年3年间,区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 416件,是前10年的0.8倍,几乎等于前30年的一半。由于大量民事纠纷案件得到了正确合理的解决,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经济审判
    经济案件原由民事审判庭统管。1980年以前这类案件很少。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为此区法院于1982年组建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自建立到1986年5年间,共审结686件,而1987年~1-990年4年间,共审结1 852件,是前5年的2.7倍。这4年审结的经济案件与前5年审结的经济案件比较,有4个明显特点;一是由于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出现的银行贷款和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增多;二是由于清理各类"公司"涉及的购销合同纠纷增多;三是出现一些新型案件,如:联营、承包、租赁、股份和技术转让等案件;四是案情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区法院针对这些情况,及时充实调整了审判力量,加强了工作联系。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依法保护履约守法一方,制裁毁约违法一方。4年来解决争议标的额大约5 000余万元,使一批被转嫁亏损而濒临倒闭的企业得以复苏,使大量呆滞资金、物资尽快投入有效运转。区法院把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作为经济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经常向经济、企业单位通报情况,宣讲法律,代培人才,使经济、企业单位增强了依法经营的自觉性,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  行政审判
    区人民法院在1987年增设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是审理行政案件的专业职能机构。这是区人民法院一项新业务,现在还只是探索性的进行。行政审判庭主要是受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正象群众所说的那样,是审理"民告官"的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时间比较短,人们的民主与法律意识还不强,向法院投诉的行政案件还很少,而且多数是治安行政案件。3年来共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21起,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施政。实践证明,设立行政审判庭非常必要,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又可使公民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区法院被市法院确定为行政审判工作试点单位。首先配齐了审判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知识,并先后为区政府和各委、办、局、街道、委组干部有计划、分层次地宣讲了《行政诉讼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本身不承担审判任务,其职能是执行区人民法院的各项判决,具体落实判决结果。
    法庭审判是法院的工作中心。为保证做好审判工作,使审判切实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区人民法院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工作的领导核心,经常讨论决定有关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在审判中还建立了陪审制度,在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同时,按比例选出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严。道外区人民法院历届院长(附表15-5)、1953~1990年审结案件统计(附表15-6)
    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加强,道外区人民法院建制更加完善,审判法庭已由过去的2个增加到6个,并增设了12个街道和乡、镇法庭。法庭的工作人员已由文化大革命前的32名增加到现在的110名,从区到街道、乡(镇)已形成了一个司法审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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