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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十五篇 司法 武装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二节 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事调解
 
   
    一  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法制观念和提高人民群众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85年以来,为帮助全区人民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区司法局与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工作,在全区开展普法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先后从区直系统和驻区省、市属单位抽调人员办了6期普及法律常识培训班,直接培训普法骨干2 557人。各系统、各大单位又自行培训普法骨干1 800人。这些骨干分布在全区各机关、企业、学校、街道和农村,通过办普及法律知识学习班、业校普法课和开群众会宣讲等方式,向全区人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到1988年,全区279 677人应接受普法教育的对象,已有267 928人受到教育,普及面占95.79%。在不同对象、不同场合,还采取法制宣传故事会、文艺调演、板报、图片展览、流动播放录像、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到1990年,又有239 632人(次)再度受到普法教育,使这项工作比过去更加深入了一步。    
    二  民事调解
    基层民事调解是防止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独创的一项制度。道外区解放后陆续建立了许多自治的基层居民委组、村、屯的民事调解组织,以后在一些大中型的厂矿企业也陆续建立了一些调解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由法院管理和指导。司法局组建后,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主抓这项工作,法院只在调解业务上予以指导。1969年道外区东莱街六委主任杨菊被评为全国的调解模范,曾出席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1987年又进一步整顿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全区609个调解委员会共有群众调解委员2 968名,在整顿中,有433名,(约占总数的15%)因年老多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发挥作用,予以调换。调解组织整顿后,举办了业务培训班,对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过培训,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提高,为进一步搞好调解工作创造了条件。随着工作发展,群众调解组织也有增加,到1990年,全区调解委员会已达779个,调解委员2 738名。
    1987年全区调解民间纠纷3 535件,其中调解成功的3 264件,不成功的271件。通过调解,大量的纠纷得到解决,消除了矛盾,减少了诉讼,促进了单位、邻里和家庭之间的团结。
    1988年调解成功民事纠纷案2 205件,占全年民事纠纷案的94.7%;1989年调解成功2 124件,占全年民事纠纷案的97.03%;1990年调解成功1 666件,占全年民事纠纷案的96.2%。1987年基层单位调解纠纷情况(附表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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