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拥军支前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道外地区(东、西傅家区)为支援解放战争,进行了5次扩军,共动员2 300余人加入人民解放军。1947年共组织民工1 463人,动员私营汽车司机80人,动员胶轮马车800多辆、车夫1 400余人支援前线。同时还组织100余名青年工人、学生、店员参加市里组织的工作团,开赴新解放区开展政治宣传工作。
为了保证前方部队的需要,道外地区把私营的被服、鞋帽、皮革等工业厂家组织起来,把学校的课堂、礼堂和单位的俱乐部、仓库作为生产场地,办起了临时军服加工厂。1948年,道外区组织建成了松供被服厂、絮行总厂、中学被服厂、工会被服厂、工团被服厂。动员大批街道妇女参加絮行工作,共完成各种军服193 634套(件),棉被650床。军鞋生产任务是通过区、街政府和妇女联合会发动街道妇女分散生产。1949年9月1日统计,东傅家区完成30 512双,西傅家区完成67 170双。道外地区各界在解放战争期间还动员群众搞了两次劳军捐款物活动。共捐东北流通券32 569万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中小学生都捐献了大批实物。在抗美援朝战争中,道外地区企业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将收益的一部分捐献出来购买飞机大炮。全地区成立了20多个临时絮行场和机工场,动员上千名妇女参加军服制做,完成上级交给的军服和用品任务达927 307套(件)。1950~1951年,道外地区两次动员汽车司机和技工赴朝支前。第一次100余人,第二次500人左右。
二 优待抚恤
优待抚恤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牺牲病故抚恤、残废抚恤j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等4个方面。
牺牲病故抚恤。在50年代,国家抚恤条例规定,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给予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种。因战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抚恤。1955年以前,国家一次性抚恤只发给实物,主要是粮食,当时叫抚恤粮。按牺牲、病故两大类分5个等级,标准很低。1950年战士牺牲抚恤为600斤。1955年改发人民币,战士牺牲抚恤标准为180元。至1979年抚恤金的标准前后4次进行调整,每次调整时,抚恤金的标准都有适当的提高。1979年战士牺牲抚恤标准500元。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按此条例,抚恤金改为3种,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其中革命烈士抚恤标准,战士职级的为800元。1950~1985年,道外区共抚恤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296名,1986~1990年为90名。
残废抚恤。残废抚恤对象包括革命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民主联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部队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因战或因公致废致残者,按残废等级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1982年年度统计,全区革命残废人员439名,发放抚恤金额10 546元。1990年年度全区革命残废人员455名,发放抚恤金额62 794元。
定期定量补助。是一项重要优抚措施。解放初期按月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补助一定的粮食、木柈。1979年后改为补助款,人员扩大到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1980年年度统计,道外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63户,75人。占全区优抚对象总户数的26.5%。每月支出定期定量补助金1 186元。平均每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5.81元。1985年后,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统一改为定额抚恤。1990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76人,全年支付定期定量补助金19.1万元。1965~1990年抚恤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情况(附表16-1)
对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是在国家定期定量补助之外,对个别优抚对象发生临时困难,如天灾人祸等,给予临时困难补助。道外区对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始于1947年。当时的补助方式是按优抚对象临时发生困难的情况,以物资补助和减免各种费用的形式进行的。如减免医疗费、房费、卫生费、学费、补助回原籍的路费、殡仪费、棺材费等等。生活实物补助则是缺什么补什么。如冬季取暖用煤、御寒衣服、鞋帽、被褥等。据统计,从1948~1954年,东、西傅家区除减免各种费用外,共支付各种临时实物补助合东北币581 425亿元。
1955年开始,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改为发放现金。但冬季临时困难补助仍以发放煤柈、衣服等实物为主。此外,每年在发放社会救济款和自然灾害救济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都优先从厚解决和照顾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这已经成为制度。
实行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待工作的总方针。除了按照规定不折不扣地发给优抚对象应享受的各种优待金、抚恤金外,在哈尔滨解放初期就成立了区、街优抚工作委员会。从各个方面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提高烈属、军属和荣誉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政治地位;努力推行群众优待办法,切实解决优待对象在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优待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对鼓舞部队的士气,取得人民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都起过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群众优待
1956年以前,农村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代耕。1958年以后,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农民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群众优待也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以优待工分和社员一起参加粮食、现金和农副产品的分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1年起,对优待对象的优待,根据分配方式的改变而改为优待现金和粮食。1984~1990年,农村优待工作进行改革。把群众优待和兴办社会福利工厂相结合,社会福利工厂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烈、军属和有劳动能力的革命残废军人进厂工作,从而使优抚对象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城市群众优待
城市群众优待,主要是发动和组织区内各行各业和广大居民群众坚持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实现优待工作的群众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对重点优待对象做到"六包",包送粮油、包送副食、包送煤拌、包送医药、包拆洗缝补、包打扫卫生;"四固定",固定服务对象、固定服务人员、固定服务时间、固定服务任务。
1982年统计,道外区城区有烈、军属2 700户,革命残废军人470人,复员军人2 500人,退伍军人4 200人,转业军人1 400人。城区的优待工作以17个街道办事处和各条战线为主体,全部建立群众拥军优属组织,订立拥军优属公约。区优抚救济委员会成员304人。各条战线和各单位的拥军优属组织成员,"包户小组"和"贴心人小组"成员共2 000余人,形成一支拥晕优属工作的领导和骨干队伍。他们坚持常年带动广大青年和群众,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1982年1~8月,全区煤炭供应系统为85户烈军属和其他重点优待对象送煤到户534次。供粮系统送粮到户678次;商业系统上门送货935次;学校、医院、房产管理部门登门服务2 192次;居民委员会登门服务51.3次,民政部门为优待对象做好事632次。1982年农村对优抚对象优待情况(附表16-2)、1982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情况(附表16-3)
(三)拥军优属活动
1947年起,每逢新年、春节都组织慰问团或拜年团给烈军属拜年,送慰问品、光荣花、光荣灯。区、街领导慰问当地驻军,召开军政、军民联欢大会、座谈会,走访、慰问革命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征求意见,扎扎实实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做好事。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有送猪肉、粉条、豆腐等食物进行慰问或组织联欢。
1948年,新年春节期间,东傅家区和西傅家区开展了拥军优属月活动。区政府召开了各街战勤委员会议,动员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拥军优属的重大意义,组织青年工人、学生为烈、军属打扫房屋、挑水、劈柴、拆洗衣服被褥。各街政府成立了送礼委员会,在街长的带领下,由各中学师生组成秧歌队,敲锣打鼓,燃放鞭炮,为烈、军属送年礼、年货。大年初一,全区干部分配到各街组织的拜年队中,带着市长和区长的拜年片到烈、军属家拜年祝贺。
1954年春节期间,道外区(东、西傅家区)在哈尔滨市评剧院剧场召开了军政、军民联欢大会。参加联欢会的有驻哈尔滨的部队、公安部队、全区烈军属、群众干部、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1 300余人。区长做了报告。驻军政治处主任向区政府献旗,表达人民军队拥政爱民的精神。模范军属代表王保鼎向到会的烈军属传达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优抚模范代表会议的精神,使与会人员深受教育,增进军政、军民关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只讲求轰轰烈烈,不注重实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传统的拥军优属活动得以恢复和发展。1980年新年、春节期间,道外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通知》,在全区城乡开展了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1月15日,中国共产党道外区委员会、道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道外区人民政府、政协道外区委员会、道外区妇女联合会等,同黑龙江军区军需仓库、区武装部和当地驻军官兵联合召开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大会。大会通过了《道外区人民拥军优属公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道外区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公约》。春节期间全区还举行了各种类型的军民联欢会、座谈会、报告会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大会;走访了松花江大桥守桥部队、黑龙江军区军需仓库的官兵,向他们征求意见,祝贺节日。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了慰问团,分别到区内烈军属,荣誉、复员、转业军人家中进行慰问。这种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已经形成传统。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妥善安置部队的复员、退伍军人,是国家的长期重要政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
1950年,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开始进行有计划的整编、复员工作。东、西傅家区成立了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委员会。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60名。
1953年,朝鲜战争停战后,国家紧接着进行大批复员工作。本年秋季,区复员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的要求和市委对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提出的"只许接收,不许退回"的原则。对市里分配下来的100名复员军人,按政治条件、文化程度、技术特长和身体状况等,认真地安置了适当的工作。
1957年,道外区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建设军人200名。1957年3月15日道外区成立区转业建设委员会。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也分别成立了转业建设安置小组。以街道办事处民政干事为主,吸收居民委员会主任和优抚福利委员会主任参加,进行欢迎、接待、慰问等工作,转业的200名军人中,有100名由哈尔滨市转业建设委员会统筹安置在大型国营企业工作。另外100名,除15名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外,其余均由道外区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在区内工作。
1959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城市入伍的军人,复员、退伍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安置,区只承担农村入伍军人的复员、退伍安置。
80年代中共中央军委发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通知后,道外区积极培养开发军地两用人才,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送兵时,根据地方需要,向部队提出定向培养的要求;接收安置时,根据在部队所学专业.介绍到所需单位,给予妥善安排。对于没有专业特长的退伍军人,各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职业培训,1985~1990年,驻道外区的哈尔滨电缆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哈尔滨第二工具厂、哈尔滨猪鬃工厂都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要求,对退伍军人进行不同形式的定期职业培训,然后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定岗。这样,使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