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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登记
民国前男女结婚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登记制度。民国初年,吉林省公署始规定男女结婚应有《龙凤简》(婚书)为证。1926年,又进一步规定结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1938年,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许可证,双方各一。以上规定,始终未对社会婚姻产生约束力,社会婚姻仍处在封建婚姻状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对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结婚条件、年龄、以及结婚、离婚、复婚均实行登记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1953年3月4日,东、西傅家区集中开展了2个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处理一些虐待妇女的重大案件。从此,贯彻执行《婚姻法》纳入区民政科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最初设在区民政科,1956年,婚姻登记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办理。1980~1990年婚姻登记情况(附表16-10)
1980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第三次会议修改并公布新的《婚姻法》。按新《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的规定实施登记发证。
1984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司法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年]7号文件,严禁早婚通知》的规定,区民政局在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对早婚不登记者做了调查。并按照《婚姻法》和有关政策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各乡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派专人到结婚未登记者家中办理补登手续。共补登253对。
1986年9月开始,对1968~1986年4月结婚的婚姻登记原始档案,按农村、城区结婚和复婚分别登记造册,归档,共整理为67卷。这次结婚档案整理统计,道外区结婚总数为47 138对。
二 殡葬管理
20世纪50年代以前道外地区死者都实行土葬。解放前城区集中埋葬的墓地有两处,一是极乐寺墓地.一是太平桥贫民义地。极乐寺墓地是当时有钱有势的人及其家属死后埋葬的地方。太平桥贫民义地是团体捐款购买的公共墓地,是贫苦大众死后埋葬的地方。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墓地做了重点调查,制定了各项规定加强墓地管理。1950年3月,哈尔滨市社会事业协会成立了大众殡仪馆,备有运灵汽车,代替了用杠抬,同时提倡不穿孝衣,不焚香,不烧纸,不叩头,初步破除了旧的丧葬习俗。1958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将极乐寺墓地、太平桥贫民义地和大有房贫民墓地一律迁到市郊荒山墓地。
1961年哈尔滨市在东郊荒山建立的第一座火葬场启用,道外区开始尸体火化。初始阶段,因人们一时不愿接受,大部分仍沿用土葬,火化量很少。1961~1963年,道外区死者火化的仅有30余例。1964年,死后火化的仍然不多,原因是政府只是提倡火化,市内公有的土葬墓地没有封闭,市郊地区私埋乱葬的墓地也很多。鉴于这种情况,同年市人民政府对公有墓地全部封闭,同时提出"推行火葬,制止土葬"的号召。使土葬受到限制,火化率逐年有所增长。但是,一些老年人对火葬的抵触情绪仍然很大,在生前就叮嘱儿孙们要想办法在自己死后找个地方埋起来。因此,公有墓地封闭后,郊区私埋乱葬的现象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尤为严重。据1972年统计,全市火葬率下降40%。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不务正业的人借机窃据已封闭的土葬墓地,私自高价出售坟坑。
1974年8月,全市开始进行移坟深葬工作。市内土葬坟墓一律不留坟包(墓冢),全部就地深埋。郊区的坟包也全部平掉,以杜绝土葬习俗的继续。
道外区的移坟深葬工作主要在3个农村人民公社。3个农村人民公社共有坟头22 280座。其中本地有主坟墓11 719座,外地和无主坟墓10 561座。从1974年8月~1975年6月,共深葬和平掉坟头20 780个,占总坟数的94.9%。松浦公社松花江大队在东江桥西侧的1 500座坟墓,于1981年全部平掉。道外区的丧葬基本转向火化。
1986~1990年道外区死亡12 393人,其中城市死亡10 339人;农村2 054人,均实行了火葬。道外区被评为哈尔滨市殡葬改革先进区,并获得哈尔滨市民政局颁发的鼓励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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