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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六篇 农业 水利
 
 
第一章 农业
 
 
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一  私有制
    民国及东北沦陷期间,农村的土地是以私有制为主体,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利用土地占有权,以出租和雇工的方式,对广大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榨。截至1946年,全区农村共有耕地面积106 000亩(前进17 000亩,松浦15 000亩,万宝74.000亩),地主、富农(计315户)占有土地98 000亩,占土地总面积92%,平均每户占有310亩。万宝镇万宝屯大地主郭景龙占有土地2 000余亩;万有屯大地主任万有占有土地3 000余亩。中农、富裕中农(485户),占有土地6 60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5%,平均每户占有136亩。贫农5 190户,占有土地仅1 40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5%,平均每户占有1亩多。1946年7月,市委派工作队发动农民开展“反奸清算"(即挖汉奸,特务),结合减租减息;1947年7月,市委又派出工作队,发动广大农民开展"砍挖运动";1947年11月~1948年3月,市委第三次派工作队进驻87个自然屯(每屯有工作队员2~3名),向农民宣传土地法大纲,发动农民积极参加土地改革,把地主占有的土地分给农民。1948年3月完成土地改革任务。经过土地改革,共没收地主、富农土地88 125亩,占地主、富农原占有土地的92%,贫雇农分到土地86 000亩,中农分到土地12125亩。土改后,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改前后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变化(附表6-2的)
    二 农业生产互助组
    1948年土改后,针对当时农村生产资料不足,农民耕种土地确有困难的情况,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按中共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指示,留下部分土改工作队员,协助刚刚建立的松浦区政府深入各村屯,帮助农民组建农业生产互助组。
    1948年4月初,松浦区政府在李满屯(现松浦镇新华村)进行组建农业生产互助组试点。全屯19户农民以六马拉犁,三马趟地,插秧,换工互助等形式,组成了三个大组,每个大组又按农时分成三个机动小组,从而把全屯的农民都组织起来了。全屯600余亩土地当年都适时进行了耕种,夏锄做到了两铲两趟。李满屯互助组的经验(主要是坚持"两愿、两利、等价计工、民主管理"的原则)很快在全区推广。
    1948~1951年,全区农村组建互助组680个,拥有耕地82 000亩;有6 100户参加,占当时6 700户的92%。最早建立互助组的松浦的李满屯,前进大王家的郭宝义,万宝化家屯的邱桂林,后城屯的姜占友,万宝屯的曹文等互助组,到1950年已初具规模。当时互助组大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长年互助组,有420个,有5 960户参加,占总户数的89%;另一种是季节性临时互助组,共260个,有140户参加,占总户数的2%。互助组成为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兴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道外区农村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市劳动模范、马家屯第八互助组组长郑继元,组织串联全村70户农民共同兴办的新华农业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共吸收了9个互助组,有男女劳力90人,耕地870亩。
    到1953年初,在郑继元的带动下,松浦红星、太阳升、东方红以及前进、万宝等相继以屯为单位,建立了320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5 700户农户入社,占农户总数的90%。入社耕地85 000亩,占耕地面积80%以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各个组之间互相比着干,粮食和蔬菜产量比单干时期有所提高。
    1955年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中共哈尔滨市委派合作化工作队,深入道外区农村,广泛宣传走合作化道路的好处,仅半年时间,就将全区320余个初级社整顿合并为33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春季,入社农户8 100户(土改后自然增长1 400户),入社土地100 000亩。凡入社的农民,都无条件地将土地归集体所有,大型农具(如车、马)作价入社,土地不再参加分红,改为全部按劳力分红,根据每天付出劳动算工分,年终按全部收成折算报酬。
    四  人民公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1958年冬,市委派出工作组帮助各乡大办人民公社,实行"合乡并社",取消乡级建制,扩大经营规模。
    全区成立了三个人民公社,即:万宝、松浦、前进人民公社,下辖16个管理区。从此,全区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人民公社各级组织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全区农村纠正了"一平二调"的错误,确定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
    1960年冬至1961年春进行了整顿,由建社初期的16个管理区、87个生产队改建为26个大队、150个生产队。    
    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路线,放宽了农村的经济政策。
    1981年,在农村推行了统一经营,联产到户责任制。1984年开始,把土地由原来生产队统一经营管理,改为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并经民主评议等级(三级),承包给农户进行经营和管理。    
    到1984年道外区有12 859户农民,占农业户的100%,承包土地133 951亩(包括口粮田在内)。一等地向农民收承包费15元,二等地收12元,三等地收8元。        
    与此同时,根据党中央对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粮食由原来的统购统销改为定购定销。蔬菜与肉、蛋、副食品等,由原来单一的指令性计划与派购派销,改变为指令性、指导性计划与市场放开调节相结合的办法。农村所有这些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菜逐年增产,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产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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