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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第六篇 管  理
 
 
第四章 收费罚款
 
 
第二节 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收费 宣统三年(1911年)滨江厅私人经营的洁滨、天城清洁公司包运市内垃
圾、粪便,每月收取商民卫生费0.07元,后调至0.10元。1935年12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颁
布《污物运除收费条例》,规定道里、新安埠、南岗、八站及马家沟地区,每运出一吨垃圾
收费2.5元,包月2.2元;每运出一立方米粪便收费3.5元,包月3.2元;每运出一立方米
污水收费2元,包月1.8元。傅家甸地区按人头收费,12岁以上的居民每月0.08元。1936年
1月,伪市公署制订《污物运除特别收费之件》,将卫生收费分为特别营业、普通商业和居
民3种,每种分为若干等级,其中:居民分甲乙丙丁4种,甲级每月0.6元,丙级0.15元。
    1948年12月,市政府决定将卫生车收费改为事先卖票制,凡用卫生大队车辆拉运厕所污
水、垃圾、炉灰、冰雪的机关、部队、团体或市民须事先到卫生大队购票。1951年,哈尔滨
市人大二届1次会议重新讨论修改收缴卫生费办法。1952年3月28日,省政府批准《哈尔滨市
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收标准为:居民每户每月2000-9000元(旧人民币,下同);单位
按在册人数计算,每月每人1000-10000元,同时单位每人每月另收厕所费500元。1965年1月
1日起,全市下调卫生费标准:单位每人每月0.3元;居民每户每月0.3元。同年12月再次
调整: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0.2元;居民每户每月0.3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收取环境卫生费。1972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收清扫保洁
费的通知》,1973年1月1日起,对在哈机关、学校(不含学生)、工厂等单位按在册人数每
人每月收取0.60元清扫保洁费。
  1979年,根据国家财政部检查工作组的意见,全市停止征收卫生费,环境卫生事业费全
部纳入城市维护费拨款。1982年5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新
规定由居民委组每月向居民户征收清扫费0.8元,做为扫院服务队的经费。1986年10月1日,
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收取城市卫生费的规定》,修改了城市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居民住
户每户每月0.60元;商业服务网点、企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30元;定点经营
的个体户,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卫生费按季收取,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环境卫生处罚 1929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秽物场管理规则》,对违反该规则的罚款
5-20元。
  1950年,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粪便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者罚以100万元(旧人
民币)以内的罚金。"文化大革命"中,环卫处罚废止。
  1979年10月2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限期清运残土的通知》,违反规定者,单位罚款5-
100元,居民罚款0.5-1.0元。1982年,发布《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各种违反
条例的行为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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