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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哈尔滨市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1月3日,市建委、经委、
计委、财政局、公用局、物价局转发省建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城建局、物价局关于转
发国家建设部、经委、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25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
凡在哈尔滨市辖区域内开凿水井(包括过去开凿的水井)抽取地下水,具体收费标准以全市
工业用自来水现行价格50%计征,每吨收费0.05元;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
科研、医院按30%计征,每吨收费0.03元;服务业的旅店用水,以20%计征,每吨收费
0.02元;农业(包括菜田)和服务行业的理发、浴池、洗染用水实行缓收。1986年2月26日,
市政府决定,在哈单位凡开采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的,一律按现行工业用自来水价格的50%计
取,每吨收费0.1元;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收费标准暂不调整。同年11月5日,省建委、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对哈尔滨市收取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予以确认,到1990年底,全市已收取地下
水资源费580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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