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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第五篇 环境卫生
 
 
第二章 垃圾、粪便处理
 
 
第二节 垃圾处理
 
 
  垃圾填埋 民国初年,全市垃圾除运往指定地点消纳外,各私人清洁公司,均须向官方
租用或购买空场消纳垃圾。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中东铁路局于市东部拨地109200平
方米,做秽物场。1922年,洁滨公司向市董事会请租空地一块,用于倾倒秽物。
  1925年,华兴除秽公司购买太平桥东哈尔滨与阿城交界处空地10亩,作为倾倒场。其他
清洁公司也都在市区边缘太平桥、何家沟、“三十六棚”附近租用或购买空地消纳垃圾。
1929年,在太平桥大有坊设秽物场1处,面积11万平方米。
  1929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垃圾处理均在指定地点消纳或填充低洼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新阳、道里、道外、太平等区的垃圾消纳主要是填充低洼处和
沼泽地。至1965年15年间,用垃圾填充、平整臭水泡子和洼地达千余处,消纳炉灰等垃圾
160万立方米。
  70年代起至1990年,又先后设立旭升、瓦厂、韩家洼子等固定垃圾消纳场地。
  无害化处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全市没有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1958年开始对垃圾进行分类。道外区二十道街垃圾场,将有机垃圾垫在底层,
上层盖无机垃圾,使其自然发酵,达到消灭病菌的无害化处理效果。同年,在顾乡粪厂将有
机垃圾与粪便搅拌、封泥,进行无害化处理。1959年6月,设无害化处理场,除泥封堆肥外,
并进行焚烧处理。1965年,无害化处理机构撤销,无害化处理工作停止。
  1990年,南岗区兴建一座无害化处理场地,对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处理。当年处理垃圾
2.2万吨。
  垃圾焚烧 1959年学习山东潍坊经验,采取窑烧处理垃圾,同时采用烧肥强化器对垃圾
进行焚烧处理,效果都很好。1965年无害化处理机构撤销,焚烧处理垃圾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逐步提出对医疗垃圾进行焚烧处
理的要求。由医院自建焚烧炉焚烧。至1990年末,全市多数医院对医疗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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