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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 民国初年,全市垃圾除运往指定地点消纳外,各私人清洁公司,均须向官方
租用或购买空场消纳垃圾。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中东铁路局于市东部拨地109200平
方米,做秽物场。1922年,洁滨公司向市董事会请租空地一块,用于倾倒秽物。
1925年,华兴除秽公司购买太平桥东哈尔滨与阿城交界处空地10亩,作为倾倒场。其他
清洁公司也都在市区边缘太平桥、何家沟、“三十六棚”附近租用或购买空地消纳垃圾。
1929年,在太平桥大有坊设秽物场1处,面积11万平方米。
1929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垃圾处理均在指定地点消纳或填充低洼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新阳、道里、道外、太平等区的垃圾消纳主要是填充低洼处和
沼泽地。至1965年15年间,用垃圾填充、平整臭水泡子和洼地达千余处,消纳炉灰等垃圾
160万立方米。
70年代起至1990年,又先后设立旭升、瓦厂、韩家洼子等固定垃圾消纳场地。
无害化处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全市没有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1958年开始对垃圾进行分类。道外区二十道街垃圾场,将有机垃圾垫在底层,
上层盖无机垃圾,使其自然发酵,达到消灭病菌的无害化处理效果。同年,在顾乡粪厂将有
机垃圾与粪便搅拌、封泥,进行无害化处理。1959年6月,设无害化处理场,除泥封堆肥外,
并进行焚烧处理。1965年,无害化处理机构撤销,无害化处理工作停止。
1990年,南岗区兴建一座无害化处理场地,对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处理。当年处理垃圾
2.2万吨。
垃圾焚烧 1959年学习山东潍坊经验,采取窑烧处理垃圾,同时采用烧肥强化器对垃圾
进行焚烧处理,效果都很好。1965年无害化处理机构撤销,焚烧处理垃圾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逐步提出对医疗垃圾进行焚烧处
理的要求。由医院自建焚烧炉焚烧。至1990年末,全市多数医院对医疗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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