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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初年,哈尔滨不是统一的行政管理区域,各自政权机构行使的市政公用事业
管理职能不尽相同。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东铁路附属地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供
水排水等由中东铁路局直接规划、投资、建设和维护。1913年,滨江县公署,对道路、桥梁、
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只行使制定规划及法规制度的职能,而集资、建设和维修则由
受益商户和市民组织和实施;园林绿化由县公署规划、投资、建设和维护。
哈尔滨沦陷后,由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行使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职能。1934年,伪哈
尔滨特别市公署制订《哈尔滨都邑计划实施纲要》,大规模兴建哈尔滨的市政公用设施。道
路、桥梁由市工务处道路科管理,上下水道由工务处水道科管理,园林绿化由工务处园林科
管理,环境卫生分别由市卫生局和警察署管理。开始摆脱商户、市民自行集资兴办市政公用
设施的办法。
1946年5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设立市工务局、公用局,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1948
年4月市建设局组建,道路科负责道路桥梁管理,园林科负责绿化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处负
责上下水、瓦斯(煤气)的管理,环境卫生归市卫生局管理。
1954年5月,市成立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1955年1月,市成立公用
事业管理局,行使全市供水、供气管理职责。1956年,市建设局增设园林处,负责对全市园
林绿化管理。1959年3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撤销,市供水、供气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市建设局。
1962年,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区成立市政管理所,主要职能是筹集资金,巡视管理市政
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的收费和罚款,而规划、投资、建设和维护仍然由市建设局统一负责。
1966年,各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市政管理干部,市政管理初步形成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
1967年5月市建设局、房地局、市城委规划处、环卫处合并,成立市公用事业公司,行使对
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职能。1969年10月公用事业公司撤销,将房地管理职能划出,成立市
城市建设管理局,行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职能。1978年8月,成立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全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的管理。1985年8月,市城建局、园林局、环卫局合并,成立市
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1986年,根
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市八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本着"市、区分级
管理、责权一致、简政放权"的原则,市政府对市政建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道路桥梁、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区域性的市政建设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除行使市
管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能以外,对区管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的管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人、财、物"相应下放到区。1989年4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
供水、供气、供热管理部分与市政建设管理局合并,成立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全市
的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区、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的规划
发展、建设使用、生产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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