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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中东铁路局警察总管理处及市自治公议会警察总管理处负
责中东铁路附属地市容管理;滨江警察厅负责滨江县(今道外一带)市容管理。1920年,滨
江县警察厅发布通知,规定设置广告均要张贴于专门木牌上,对市容广告开始管理。1928年,
警察管理处通令各商号,牌匾文字用华文和洋文两种文字书写。1938年,伪市公署警察厅制
定整理规则,对牌匾广告实施整顿。
1946年5月,市工务局行使市容管理职能,并扩大管理职权,由广告、牌匾,逐步扩大
到建筑物容貌、商业摊点、商亭、摊贩、树木、草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容管理由市建设局和各区人民委员会负责,1957年各区人民
委员会设置公共广告揭示板,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设置各类专用广告设施,必须经管辖
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在主要街道设置广告设施须经区
人民委员会审查,报市建设局批准。1962年,市城建局和各区市政管理所对市容实行两级管
理,主要对广告、牌匾、旗幌、橱窗、门灯、霓虹灯、建筑物粉刷和冬季清除冰雪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市容管理受到严重影响,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
容管理受到市政府重视。1984年7月,市政府决定,成立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市市容管理工作,办公机构设在市城建局,1987年7月移交给市环卫处。各区组建区市容管
理委员会和管理所,市、区分别组成监察大队和中队,对市容实行依法管理,在各街道办事
处派驻监察员。市容管理以落实"门前三包"为基本内容,形成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管
理范围扩大到道路、公共设施、车辆船只、牌匾广告、公共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医务卫生局和警察总管理处负责中东铁路附属地环境
卫生管理;滨江地方卫生局和警察厅负责滨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秽物清扫、
拉运和卫生防疫;这一时期环境卫生管理职权单一,主要是与卫生防疫结合。检查环境卫生
和家庭卫生,检查方式是将道里、南岗区划分10个卫生区,每区派专职巡查员2名,逐日分
别检查。1921年,滨江市卫生局设立卫生队,部分街路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成为环境卫生
管理的一项内容。
1933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将环境卫生的管理划归行政处,管理职权扩大到负责对
垃圾、粪便的清理及处理等。1944年,卫生处设立清扫科,科内分监理股和清扫业务股。原
警察署的卫生科编入卫生处。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开始细化。计划、统计等业务由清扫监理股
负责。道路、厕所、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以及法规的实施由清扫业务股承担。
1946年初,卫生局内设卫生科,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同年5月,新组成的市政府将环境
卫生管理交社会局,1948年交市卫生局,直至1954年5月,哈尔滨市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成
立,为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清扫卫生事业管理处对各区
清洁队实行业务指导,各区政府对本区环境卫生实施管理。1964年,各区环卫科成立,为各
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市环卫部门和区政府的指导和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停滞不前。1971年环
境卫生处重新组建,负责全市垃圾、粪便的清运及街路清扫保洁。
1980年后,环境卫生管理职权扩大,环卫科研、捕犬管理、市容管理先后纳入环境卫生
管理范围。1980年9月,成立哈尔滨市环境卫生警察大队,依法处理违章案件,1983年撤销。
1985年初,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清扫街路的职责下放到区。1986年5月,各区的垃圾
清运和道里、道外、南岗3个区的粪便清掏的职责以及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权下放到区,
各区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局,全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环卫处实施宏观管理。各
区环卫局对街路清扫采取划片分段作业方式;对公厕管理实行专人承包;粪便清掏由各区环
卫车队承包,采取定车、定人、定段、定任务作业方式,实行循环清运;垃圾清运由各区环
卫车队承包,实行按片包干办法,日产日清。全市组建240人的市容卫生监察队伍,对市容
环卫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执罚,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展"宣传日"活动,坚持教育治脏,
以法治脏。
捕犬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捕犬由中东铁路局兽医处和滨江县警察厅承担,凡畜犬户
须缴费领犬牌系于犬颈下,无牌犬一律捕杀。
1927年,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制定捕犬法规,哈尔滨市设监察捕犬队,捕犬队委托
中东铁路兽医处代行捕犬职能,负责捕杀道里、秦家岗界内的疯犬、野犬及掩埋畜尸等。
1930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从中东铁路局收回捕犬队(房)。1931年,兽医诊疗所、兽医
检查所、捕犬所合并,改为兽医院。
东北沦陷时期,市立兽医院行使捕犬管理职能。养猎犬、警犬、守户犬者需携犬到市立
兽医院诊查登记,购取号牌系于犬颈。无牌犬由捕犬房收容,若无人赎回,则由捕犬房处理。
1939年,哈尔滨市立兽医院全年捕犬2224头,其中赎回606头,出卖15头,废弃1603头。1940
年,市立兽医院对全市畜犬实施定期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各区公安分局对养犬负责登记,养犬者须购买号牌系
于犬颈,无牌野犬由市卫生局协同各区公安分局进行捕获。同年,哈尔滨市成立捕犬所,隶
属市农业处。1953年因经费问题停止捕犬。1955年,市卫生局成立捕犬所,交市清扫卫生事
业管理处管理。1956年捕犬所对全市2505只饲犬进行登记,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1965年,
捕犬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市区内住户不准私自养犬。军警犬、科学实验犬和
狩猎犬的所有者须到所在地区公社卫生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牌证,按时为养犬进行防疫注
射。居住地区偏僻的独院住户可酌情准予饲养,但须有所在分社证明,方准办理登记手续。
市人委责成环境卫生处成立捕犬所,负责捕获野犬工作。
"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内养犬者增多,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1973年,哈尔滨市环境
卫生处设捕犬所。公安、医疗、科研部门和集体专业狩猎队饲养的警犬、解剖犬、狩猎犬,
由饲养单位到市捕犬所办理饲养手续,领取许可证和犬牌,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按时注射
狂犬疫苗。市内住户禁止养犬,无证犬由市捕犬所统一捕杀。1978年捕犬管理由哈尔滨市环
境卫生处负责,捕杀野犬、家犬由区环卫科负责,各公社、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1982年,捕犬所为市环卫局领导下的事业单位。1983年,捕杀恶犬800多只,并打击取
缔了卖犬市场。1985年,环卫、畜牧、公安、卫生部门进行分工:环卫部门负责养犬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家犬免疫注射;公安部门配合免疫注射和捕犬;卫生部门负责疫苗供应、预防
注射。
清理冰雪 哈尔滨市冬季冰雪清理自民国时期就有组织的进行。民国初期,每年春季冰
雪融化后,与垃圾清理结合进行。1928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清运队之组织及管理规则》,
对清理冰雪作出规定:"降雪时,各街人行道之雪务于9时以前清除,马路上积雪应于每日9
时以后,分别各街之紧要、次要铲除,积雪不得堆集在沟渠和视查井上"。
东北沦陷时期,除结合垃圾清扫进行阶段性清理外,全市有9条道路雪后由道路科派员
清运。
1946年9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市、区政府发动群众清理冰雪。
1954年2月,市政府下达《立即组织力量清除、拉运积雪的通知》,要求遇有大雪时,
动员全市居民分段分片清理,开化期间降雪,要全部及时运出。1957年11月发布《冬雪处理
暂行办法》,由市城建局、公用局、公安局、清扫卫生管理处组成冬雪清理小组,分段分片,
逢雪必扫,及时拉运。石头道街、中国十二道街、中央大街、尚志大街、地段街、兆麟街、
经纬五道街、端街、一曼街、义州街、国课街、红军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大直街中段、
吉林街(邮政街以南)、花园街、景阳街、南马路、靖宇街、南十六道街为重点清理地区。
1965年,又规定清雪街路61条。
"文化大革命"初期,清理冰雪工作无专门机构督促管理。1972-1983年,全市冰雪清理
工作,由市公安、交通、城建、环卫等部门组织,清雪办公室按照分段包干督促清除。1983
年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清理冰雪成为各区责任制内容之一。1986年,市环卫处每逢降雪
后使用洒水车,向坡路和主要干道喷洒除雪剂,后因除雪剂对行道树等有害停用。1990年清
理冰雪由市、区"三包"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区政府具体落实,按照市政府"以雪为令,
雪停即扫"的规定及时清理,规定40条一类街路为重点清理地区。为防止雪后路滑,公安交
通部门对重点路段和坡路进行洒垫细沙或炉灰,以防交通事故。
门前三包 1983年,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促进全市市容管
理工作向科学化发展,借鉴北京市的经验,市容管理部门在道外区靖宇街试行"门前三包"卫
生责任制,防止出现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公共交通、社会秩序的现象。试点成功后,当年即
在全市106条街路推行并逐年发展。"门前三包"主要以各区管理为主,1986年6月30日,市政
府发布《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即:由各区街道
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区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密
切配合。1990年底,全市已有742条街路实行"门前三包",占全市街路总数的26%,承包单
位14882个,一类街路承包率和达标率为100%,二类街路承包率为100%,达标率为94%,
其间,还有"以资代包"形式。
环卫工人节 198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每年10月
26日为"哈尔滨市环卫工人节"。10月26日是已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刘少奇于1959年
10月26日接见北京市掏粪工人时传祥的纪念日。
1989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隆重集会,庆祝首届环卫工人节。国家建设部城建司环卫处
处长王葆祥,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德彬、市委副书记单荣范等出席在省展览馆举行的庆祝大会。
103名环卫工人被市政府授予"城市最佳美容师"光荣称号。会上,李嘉廷副市长宣读市政府
对环卫工人实行特殊政策的决定:凡是居住在危房棚户的环卫工人和他们抚养的人口,免收
房屋建设超面积集资款;用于环卫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逐年要有所增加,建设住宅的地号要
给予优先照顾;环卫工人配偶落户,要给予优先照顾。节日前后,全市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
将尚志大街南端一处1万平方米的游园命名为"环卫园",并于10月25日在园内安设一尊3.7
米高的环卫女工雕像;26日清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机关干部同环卫工人一起清扫大
街、装运垃圾。
1990年10月26日,第二届环卫工人节庆祝大会在省展览馆剧场举行,副省长丛福奎、市
长张德邻等参加了庆祝大会。市委、市政府授予100名环卫工人"特级城市美容师"和"优秀城
市美容师"称号。市长张德邻宣布,今后继续评选"优秀城市美容师"和"特级美容师"。为提
高环卫工人的地拉和待遇,市政府每年拨专款50万元用于改善环卫工人的住房条件;逐步改
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增加和完善环卫工人的洗澡、理发设施,适当提高没有洗理设施的一
线环卫工人的洗理费;给予在环卫战线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免费进入公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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