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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第六篇 管  理
 
 
第二章 市政公用管理
 
 
第三节 园林绿化
 
 
  公园管理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局投资将军用医院开辟为花园(今兆麟公
园),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哈尔滨市自治公议会接收,称为"董事会花园"。1917年,
滨江县公署投资建设滨江公园(靖宇公园),市董事会和滨江县公署分别拨款,雇佣园丁,
维护公园,并制定游人规则,对公园进行管理。
  哈尔滨沦陷后,伪市公署工务处园林科行使全市公园统一管理职能。公园设管理人员指
导园丁绿化园林、管理园林设施,并根据公园管理法规进行收费和罚款。
  1946年,市政府工务局园林科负责全市公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市政府拨款,市建设局园林科对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进
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园管理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园管理得到加强。
1984年,成立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各区园林管理科负责公园维护
费的使用和公园收费罚款的上缴;指导区域内公园绿化和设施管理;检查各公园收费罚款情
况。1985年11月,公园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市园林局改为市园林处,负责全市公园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以及兆麟公园、文化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斯大林公
园、九站公园、学府公园的绿化管理;其它公园由各区负责,各公园的"人、财、物"管理权
相应下放到区。1987年,学府公园改为草圃。1988年,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交道里区管理,
市管公园4个。
  绿地、树木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中东铁路局、市自治公议会和滨江县公署组织各机
关、学校的员工学生在街道两边种植树木,并发布公告,临街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树木,违者
罚款,开始对全市绿地、树木进行管理。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定规划及法规,要
求临街商号或住户于便道空地植树木花草。
  哈尔滨沦陷后,全市绿地由伪市公署工务处园林科统一规划,并制订法规管理。公共绿
地由工务处园林科负责绿化和管理,专用绿地由单位、住户自行管理。街旁树木不准砍伐、
折枝、采叶、攀登,不准在树木上钉钉悬挂衣物和拴系牲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全市树木绿地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临街住户、单位
分工负责。1961年,城市人民公社、分社指定专人负责树木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将树
木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居民,修剪和移植时需经批准,由专业队伍负责进行。公共绿地由
市园林处建设和管理,专用绿地由单位、个人自行负责。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市绿地、树木遭到严重破坏,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4年,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
相结合的办法。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
负责维护管理;散生在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单位的,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1985年11月市政府对绿地、树木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市园
林处负责全市绿地、树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审查和综合平衡,3大苗圃,33块绿地,
20条主要街道的绿化、管理和全市苗木生产的平衡。其它苗圃和街道绿化、管理以及全民义
务植树,由各区负责,"人、财、物"管理权相应下放到区。除古树名木外,其他树木的砍伐
和绿地的占挖,按有关规定和市区分工,实行"谁管谁批、谁收费谁修复"的原则,所收费用
全部用于绿化建设。所有绿地不准占用。全市绿地、树木实行市、区园林部门、产权单位、
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体制。公共、生产、防护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
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居民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国家投资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前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投资栽植的树
木,归单位所有,由单位管理;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管
理。居民在庭院内栽植的树木、草坪属私有财产,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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