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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法规 1941年11月1日,滨江省公署公布《广告物监督规则》,是全市最早的
市容管理规章。1948年4月19日,哈尔滨特别市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规定市区
张贴标语、漫画由市容宣传队统一筹划专设广告牌,已书贴的立即洗刷净。1957年8月4日,
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广告管理范围、审批手续、遵守规定、罚
则等内容。1963年2月15日市人委公布《哈尔滨市街头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设广
告设施及张贴各种宣传品都应审批,缴纳费用,保持整洁美观,违章罚款。
1972年5月10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必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私建滥造。对有碍市
容的建筑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居民生活垃圾一律按规定时间送往垃圾站,单位的生产垃圾
要自行处理,严禁往居民垃圾站倾倒。1973年4月7日市革委发布《关于街道市容分类管理的
试行办法》,规定全市街道划分为一、二、三、四类,不准在街道上随意搭建各种杂乱设施。
1975年4月19日,市革委发布《关于清理大字报残迹的通知》,规定由所在区和单位组织清
理刷洗各类设施上的大字报残迹,对固定的宣传标语要加以整理刷新,有碍观瞻的禁止张贴。
1979年12月26日,市革委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
道路管理、公用和公共卫生设施管理、车辆管理、厕所和粪便管理、街道绿化管理、居民大
院管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规定
了管理范围、街道容貌管理、建筑物容貌管理、牌匾广告容貌管理、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奖
励与惩罚等内容。1989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在1985年7
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对施工现场容貌管理等内容。
历史上全市共制定发布了市容管理法规16个,废止13个,仍沿用的3个。
犬类管理法规 1937年4月20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对畜犬实行定期狂犬病预
防注射文件》,规定市区养犬必须登记发牌,并注射狂犬病预防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哈尔滨市首届3次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精神,1958年5月8日
市卫生局公布《关于预防'狂犬病'注射与捕杀野犬的通告》,规定养犬出入街头必须佩带犬
牌,未经登记、注射犬只一律不准饲养。198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在市
区养犬》布告,规定对野犬、狂犬发现后立即捕杀;郊区养犬不得放出;军警犬、科学试验
犬要经批准,发给证明,每年进行一次防疫注射。198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捕
杀野犬和城镇严禁养犬的通告》,规定哈尔滨市城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包括阿城市、呼兰县)
群力、跃进、新春、团结乡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旅游区、疗养区、飞机场周围5公里范围
内,以及机场公路两侧各2公里以内地区为禁止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内犬只由犬主自行捕杀,
逾期未捕杀的,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捕犬所强行捕杀,并处以罚款30元。1990年6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犬类管理办法》。从第一个犬类管理法规发布到1990年底,
共发布犬类管理法规8个,废止7个,仍沿用1个。
清除冰雪法规 1947年10月31日,哈尔滨特别市市长刘成栋发布《关于全市冬季大清扫
的规定》,规定每次降雪闾组即可动员清扫,当日收积雪运到规定场所。1948年12月29日,
哈尔滨特别市市长饶斌发布《冬季清扫暂行办法》,要求全市人民清扫积雪,指定道外区江
沿、新阳区老江坎外及大同路(新阳路)、南岗区河沟等为冰雪倾倒场。1955年1月14日,
市卫生局公布《冬雪清扫拉运暂行办法》规定,每次降雪后,市民须按分片清扫责任制清扫,
按段集中装车运出,单位按所分段分片清扫、运出,各区负责组织。1958年11月24日,市人
委发布《哈尔滨市冬雪处理办法》,规定降雪量超过10毫米以上,各区按所分段分片清扫,
小雪三日内运出;大雪一周运出。198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冬季扫雪的通告》,
规定清雪家家户户,人人有责;分片包片,对较大广场、坡路组织推土机清运。1986年6月
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门前三包"的具体
任务是清扫路面、冰雪,清除污物和积水。清扫冰雪要以雪为令,雪停即扫,小雪要在半天
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要在一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冬季清雪的责任区由各区人民政
府划定。
至1990年,全市共制定清除冰雪法规7个,废止6个,沿用1个。
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九日,市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公布
《保持街道卫生规则》,是哈尔滨开埠以来最早发布的环境卫生管理法规。1909年7月26日,
市董事会公布《拉运市内垃圾章程》。1916年11月9日,滨江县张至君知事颁发《取缔倾倒
污水》布告,称"以马路为已告竣,其旁修有阳沟,于卫生一事均当特别注重,嗣后凡澡塘、
饭馆所有秽水均须另用水桶存储,送至江中倾倒,其余一概不准向阴沟之内倾倒,违者重罚
不贷"。1935年11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伪警察厅颁布《扫除秽物规则》,规定秽物由区域所
有者自行扫除,秽物必备容器,加设覆盖,违犯者罚30天以下拘留,或30元以下罚金。东北
沦陷时期,共发布环卫规章5个。
1947年2月20日,哈尔滨特别市市长刘成栋签发《哈尔滨特别市关于开展群众春季大清
扫运动指示》,规定由2月17日到3月底为市内大清扫运动期,为清除伪满时期随意倾倒、多
年积存的秽物,在解冻前政府动员全市人民大清扫。为保持经常清洁,应选出街闾、组卫生
委员一人;设临时秽物集存地,雇车一周拉到指定地点。闾订立卫生公约,群众要接受街闾
组长指导,个别不服从者召开群众大会予以教育或送区政府予以适当劳役处罚,街闾组长不
得勒索住户。1948年12月26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规定不得向净水场、储水池及其附近倒垃
圾、秽物。1949年8月22日,特别市政府发布《马粪兜使用办法》,规定市内通行马车一律
佩带马粪兜,样式、质料由卫生局统一规定,指定工厂统一制作;不佩带者由公安、卫生检
查大队人员随时检查,不听劝阻者给予缴纳40斤以下、5斤以上高粱米处罚。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市政府共发布市容环卫管理规章8个。1953年4月6日,经松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卫生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收办法、范围、奖励、
收支等内容,由市卫生局监督清扫卫生合作社执行。1954年5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新
规定《哈尔滨市马粪兜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内所有马(畜)车一律须带粪兜,并须携带扫
除用具,由车夫打扫遗漏于街道上的马粪或草料。1956年4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
布《关于公布实施'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计11章56条,是当时最全面、最完整的
环卫管理规章。该办法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工厂卫生管理,有碍卫生的行业卫生管理,公
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饮食卫生管理,医院、诊所卫生管理,托儿所(站)、幼儿园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奖惩办法等内容。由市卫生局、公安局监督管理,各区人委、公安分
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检查执行。1958年3月22日,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垃圾分类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产生的有机物垃圾须与无机物垃圾分开,有机物垃圾须当日运出,
送到指定垃圾站,待统一拉运。
"文化大革命"时期,没有制定和发布环卫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原有法规也终止执行。
1979年10月27日,市爱委会、城建局、公安局发布《关于限期清运残土的通告》,规定
施工工地残土要随产随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向松花江江道、堤坡,马家沟河道、堤坡、
桥头、桥下与河的两侧和堤肩60米以内倾倒垃圾、残土。1982年5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
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管理原则,管理部门、范围,街道、庭院、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垃圾污物处理和建筑工地卫生,城市厕所及公共卫生设施管理、粪便管理、管理
分工和管理人员、奖罚等。198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五不准"的规定》,规
定不准随地吐痰、扔果皮、废纸、冰棍杆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泼污水、便溺。违者罚
款0.5-3.0元。1987年2月27日,市容办、公用局、公安局、交通局发布《关于严防车辆污
染道路的联合通知》,规定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公共车辆设垃圾容器,马车按指
定路线行驶。
至1990年,全市共发布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0个,废止37个,仍沿用
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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