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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市政公用建设》
 
 
第六篇 管  理
 
 
第三章 法  规
 
 
第三节 园  林
 
 
  园林管理法规 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建设路旁小园及既护植树规则》,规定在
市内建设路旁小园及栽种树木的有关要求,以及游览公园需遵守的事项。其后,伪哈尔滨特
别市公署公布了《哈尔滨市市公园使用条例》等3个规章。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为加强公园管理,保护苗圃,开展植树造林,哈尔滨
特别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保护公园、绿地、树木、苗圃暂行条
例》、《关于冬季保护树木运动的指示》、《哈尔滨市保护公园苗圃绿地树木条例》、《哈
尔滨市公园游览规则》。
  1954年4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布《哈尔滨市行道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
树木由建设局统一管理,由临街住户、单位分工负责,违章处罚。1961年4月8日,市人委公
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挖占树木、绿地要经建
设局批准,树木修剪由专业队伍进行,占挖绿地、伐树要缴纳占用赔偿费。1949-1966年,
市人委、市建设局还先后发布了《关于保护树木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松花江、
阿什河两岸柳条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1973年6月10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绿化保护管理的通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绿化祖国大地"的号召,园林管
理法规建设逐步完善。1979年4月2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暂行办法》。1983年6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
了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责任部门、保护措施、奖惩制度等内容。1987年6月24
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计7章32条,是哈尔滨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的
园林规章,规定了园林管理范围、规划与建设、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条款。
1988年4月13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
位和公民认真履行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爱护树木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
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1989年12月22日市政府发布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了管理范围、规划和建设管理、绿地管理、树木管理、
公园管理、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至1990年,哈尔滨市共发布园林管理法规1个、规章26个,废止规章23个,仍沿用的有
法规1个,规章3个。
  风景区管理法规 太阳岛既是风景区,又是休养区的游览避暑胜地。1954年4月21日,
哈尔滨市人委发布《哈尔滨市松浦休养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用松花江北岸幽美的自然
环境开辟松浦休养区,范围包括太阳岛、极乐村、上坞一带,休养区内建筑需经审批,设施
由休养区管理所管理等。1964年3月16日,市人委发布《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保护管理工
作的通告》,该通告将太阳岛确定为风景区,规定了风景区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新增加了整
顿修饰建筑物,不准打猎、割草、掘取土沙的内容。1978年7月1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太阳岛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重申加强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重新规
定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住宅,以及处罚等内容。1982年6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对太阳岛风
景区加强管理的通告》,是此后风景区管理的主要依据。该通告规定了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
范围,建设管理、绿化彩化、环境保护、岛内卫生以及处罚等内容。
  至1990年末,太阳岛风景区的4个管理规章,已废止3个,有1个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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