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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14.4(总第73期)  
  类别:方志论谈  
志稿数字及计量单位用法规范浅析
赵禹 李爽
(作者赵禹系哈尔滨市呼兰区地方志办公室主编;作者李爽系哈尔滨市呼兰区地方志办公室副主编)
     
    二轮修志以来,在编校实践中,志书编者在把握志稿编纂大方向的同时,往往忽略一些枝节问题,致使志稿的"小毛病"较多,进而影响到志书的质量。古人常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来告诫人们不要轻视小事。从已出版的几部区、县(市)续志来看,其中的数字及计量单位用法较乱,不够规范。目前,哈尔滨市二轮修志已进入攻坚阶段,距2015年末完成二轮修志任务仅剩一年多时间,规范志稿数字及计量单位用法,提高志稿编纂质量,成为区、县(市)修志工作者应予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修志实践对志书数字及计量单位规范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尚未出版的区、县(市)续志在志稿数字及计量单位用法规范上达到一个新水平。
    一、数字用法规范
    二轮修志数字用法规范,在《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中有明确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了科学、明确的分工,并规定了使用时的相关体例。志稿数字用法规范中碰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什么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2.物理量量值、非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60千克、120平方米、15伏特、45万美元、9.6万册、100名等。
    3.计数的数值,如正负整数(3,-6)、小数(0.28)、分数(1/3)、百分数(96.25%)、比例(3∶7)及一部分概数(10多、500余、3 000左右)。
    4.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GB2312-80、国办发〔1992〕3号文件、HP-3000型电子计算机、维生素B6等。
    5.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22卷第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二)必须使用汉字数字的
    1.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
    2.以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九五"计划等。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它意义的词组中的数字,应使用汉字数字。当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它月份时,不用间隔号。由媒体创造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事件的形式,方志届予以认可,如:"3·15"消费者权益日、"12·25"抢劫案、"3·20"重大交通事故。但不要把这种形式扩大到重要的历史事件和节日中。
    4.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中的"百分之八十"不能写成"80%"。
    5.表示次序的数,如"第一次"、"第五届"。
    (三)数字中的概数规范
    概数就是大概的数目。汉语表示概数有多种方式,志稿中以下几种方式比较常见,需特别作些说明:
    1.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如:"二三人"、"四五天"、"二三百人左右"、"一米七左右"、"四十以外"。
    2."几"。如:几(个、斤、点、十、百、千、万、亿),(十、二十、三十……九十)几。一个概数如果含有"几",使用阿拉伯数字是不得体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指出: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
    3."多"、"余"、"来"。如:十多米电线(数词+多+量词+名词),十米多电线(数词+量词+多+名词)。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指出:用"多"、"余"等表示的概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多"、"余"等表示的概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概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志稿编纂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推荐使用阿拉伯数字。
    4.(数词+量词+"左右"),另外还有"上下、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之内、之外"等。这里由于"数词"和"量词"已构成短语,这时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得体的。如:300元左右,10点左右,30%左右,100米左右,30岁上下,800公斤上下,30岁以上,65%以上,6 000米以上,60分以上,1米以下,40%以下,60分以下,30岁以下,300米以内,1小时以内,13天以内,2米以外。志稿编纂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推荐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阿拉伯数字不得与除万、亿及法定计量单位词头外的汉字数字连用。如:453 000 000可写以成45 300万、4.53亿和4亿5 300万,但不能写作4亿5千3百万;三千元可写成3 000元和0.3万元,但不能写成3千元;三千米可写成3千米,这里的"千"是词头。
    2.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包括小数和百分数)不能拆开转行。
    3.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可将数字分成组,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汉字四分之一字位(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逗号、圆点或其他方式。《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就是这样要求的。但哈尔滨市已出版的部分区、县(市)二轮志书,在正文和表格中数字三位分组间空的是汉字二分之一字位(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有违《规定》要求。建议志书编者在应用电脑Word文档编稿时,遇到数字三位分组,使用Word文档"1/4长划线"符号,该符号在Word文档"插入"菜单"符号"栏特殊符号中,使用十分方便。
    二、计量单位用法规范
    二轮修志计量单位用法规范,在《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中有明确要求: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用汉字表示,不使用单位符号,如"m"写成"米"、"kg"写成"千克"、"T"写成"吨"、"m2"写成"平方米"、"S"写成"秒"等。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术语符号,一律用汉字表示,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用">"、"V"、"CO2"表示。特殊情况(如在公式中出现)可以使用法定单位符号。记述温度采用摄氏制。
    (一)单位符号和中文符号的使用规则
    单位符号应当置于量的整个数值之后,并在其间留适当空隙,一般为1/4个汉字。例:200 L不应写成200L(角的单位符号除外)。
    单位的名称和符号都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例:摄氏温度的单位符号为℃,单位名称为摄氏度;20摄氏度不得写成或读成摄氏20度或20度,也不得写成2℃,只能写成20℃。
    表示数值范围的符号"~"或前面的百分号或平面角的单位不能省略。例:6%~10%;25°~30°。
    计量单位"公顷"、"亩"的使用。一般情况下,志稿应该使用公顷来叙述,但也并非完全拒绝使用"亩",在叙述历史时段或特定的历史语言环境下(如新中国建立前后、医药中的药方),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及传统的习惯,还是用亩(中医药用"两")为宜。至于使用公顷、千公顷、万公顷等计量单位,应该做到局部的统一。
    (二)计量单位及量词使用规律性错误
    1.使用混乱。如,志稿中某些部分用公斤,而另一部分使用千克;某些部分用公里,而另一部分用千米;某些部分用亩,而另一部分用公顷等,应全书予以统一。
    2.国际计量标准符号使用混乱或不统一。二轮志稿中,多数计量单位均用汉字表述,但在某些部分中却使用国际标准符号,造成不统一。如电力部分,常使用"KV"(千伏)、"KVA"(千伏安)及容积、容器方面使"ml"(毫升)、"L"(升)等,造成全书不统一。
    3.书写计量单位符号不规范。各种计量单位符号是用大写字母还是用小写字母有严格规定:凡是来源于人名字的单位符号第一个字母必须用大写字母(或只用一个大写字母),如:Hz(赫兹)、V(伏特)、A(安培)、Pa(帕斯卡)等等。而其他非来源于人名字的单位符号除一个特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如:m(米)、g(克)、s(秒)等,只有一个特例,这就是表示"升"的符号,在容易与阿拉伯数字"1"混淆的场合必须用大写字母L,如5升必须写成5L,而在不容易与阿拉伯数字"1"混淆的场合,大写与小写均可以,如5毫升可以写成5ml。此外,表示倍率关系的字头也有严格规定,例如,表示一千必须用小写的k,而不应当用大写的K,有的大小写用错了还会引起歧义,例如mW(毫瓦)与MW(兆瓦)、mΩ(毫欧)与MΩ(兆欧)、Nm(牛顿米,力矩单位)与nm(纳米,长度单位)等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了。
    根据上述规定,志稿中kW(千瓦)写成KW,kWh(千瓦时)写成KWH或kwh,km(千米)写成KM或kM,mm(毫米)写成MM或mM等都是不规范的。而这种现象在志稿中多有出现,屡见不鲜。志书编者要规范书写计量单位符号,养成良好的习惯和严谨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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