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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理论活动与学术交流
 
 
【关于加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20日,市委宣传部转发了市社科联《关于加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管理的暂行规定》。
    1.学会的审批
    (1)成立市级社会科学学术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独立学科,并体现实际需要和发展新学科的需要;②有明确的建会宗旨;③有一定数量的学术骨干和群众基础;④有专人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有正当的经费来源,有办公条件,有挂靠单位。
    (2)筹建新学会,要经筹建单位的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向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报送申请报告及学会章程草案、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和学会工作规划草案,填报市社科联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市社科联学会部根据学会的条件、筹建情况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向市社科联常务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审批意见,经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根据市委宣传部的批复,市社科联正式行文接纳为团体会员,并对学会及其学术活动实行管理和指导。
    (3)筹建新学会要做好下列工作:①拟定筹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②草拟学会章程及学会工作规划草案;③酝酿理事会候选人名单;④发展会员,进行会员登记和建立会员档案;⑤征集学术论文,在召开成立大会的同时,开好首次专题学术研讨会。
    2.学会的组织建设
    (1)学会的组织机构。①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学会工作。理事会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会工作及学术活动。学会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③常务理事会要精干务实,其成员应由学有专长或经验丰富、热心学会工作、有组织能力的担任。④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业务部门,要负责对。挂靠学会的政治领导和业务领导,并为学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⑤理事会每届一般任期3年。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根据学术研究活动的需要,各学会可建立分会或研究会,由学会理事会根据审批市级学会的条件和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3)学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专业知识;②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③能很好地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科研题目;④经过努力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又不提交研究成果的会员,可按自动离会处理;⑤每个会员都要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由学会或市社科联统一颁发会员证。
    3.学会的活动
    (1)学会的生命在活动,活动的核心在课题,课题的价值在应用。学会要以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真选好课题,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开好学术讨论会,真正对决策机关起到参谋、智囊作用。
    (2)凡召开全市性学术讨论会,由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委宣传部批准,重要会议报市委批准。
    (3)要面向领导机关、面向社会,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4)要加强学会与学会、学会与科研教学单位、学会与工作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联合攻关。
    4.会员的学术成果
    (1)学会一般应1年评选1次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包括专著、科普读物、教材、论文、调查报告、译著、重大咨询建议等),对中选成果要存入档案,并向市社科联学会部备案。
    (2)学会可适时召开优秀成果发布会,向有关部门宣传和推荐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使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3)学会要及时掌握会员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的成果和正式出版的著作,并负责登记和存档。
    (4)会员要主动向学会汇报自己的科研情况和研究成果;学会要为会员开展科研和撰写论著创造条件,取得有关方面的支持。
    5.学会的经费
    (1)学会要贯彻勤俭办会的方针,创造条件,努力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学会的收入(包括办学、咨询服务和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会活动。
    (2)有一定收入的学会,经协商,每年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资助全市性的学术活动。
    (3)学会应指定专人加强财务管理,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6.组织纪律
    (1)今后凡未经申报和批准,擅自建立的学术团体一律不予承认。已经建立,但未报批准的学术团体(包括一级和二级学术组织)要按规定补报审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对2年内工作无人负责,又不开展活动的学会,市社科联应予敦促,无效者,应从市社科联除名。
    (3)本规定由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全市各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均应遵照执行。
    (4)在全国社团法未正式公布前,暂按此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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