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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理论活动与学术交流
 
 
【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理论研讨会】
 
 
    市委组织部和市社科联于1987年8月8~9日召开了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理论研讨会。共收到论文45篇。
    1.关于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含义。任期目标责任制是指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在规定的任期内,在工作和事业上要达到的目标,并对此负有责任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由4项内容组成的,一是任期,规定任职期限,到期连任或自然解除;二是目标,对工作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和方向;三是责任,明确职责权限和所承担的责任;四是制度,即考核奖惩制度,经考核,分优劣,明奖惩,定升降。在上述4项内容中,目标是核心,任期目标的时限,责任是实现目标的动力,制度是实现目标的保证。它把干部管理中的任期制,现代化管理中的目标管理理论,行政管理学中的岗位责任制融为一体,集三者之所长。
    2.关于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必要性。①它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需要。到本世纪末使我国的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总的战略目标要经过若干个五年计划分阶段逐步去实现,每一个五年计划所要完成的任务,都是战略目标的阶段性战役目标。这种目标的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每个单位、每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必须确定自己在任期内完成的任务、达到的目标。②它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在许多方面不够健全,不尽科学,存在弊端。③它是干部管理制度向法制化过渡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干部的任务、目标、责任的不明确性,带来了检验尺度的伸缩性、考核标准的模糊性、评价结论的随意性,无法对干部进行科学管理,不能用固定下来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形式进行客观控制,只能用随机性较大的临时应变的政策和条件来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形势的变化,这些政策和条件也随之更改,可变性强,稳定性差,往往出现以领导人的好恶为标准,以个人感情为尺度,而不是靠科学的制度或立法。而任期目标责任制,虽然不尽完善,但毕竟向人事立法方面迈进了一大步,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深化。
    3.关于目标的制定。①制定目标的前提条件。一种观点认为,明确职能是制定目标的前提条件,职能产生任务,任务决定目标。如果职能不明,就很难确定目标,更谈不上制定一套起保证作用的"责任制"。另-种观点认为,目标是否具有科学性取决于、依据于组织人事部门。因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着领导者的人选,而领导者再产生目标。为此,要保证目标的科学性就必须要在政治舞台上创造人人均等、公开竞争、充满民主的局面,让参政者先亮施政目标,经过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确认目标是最佳并且最具有可行性后,方可通过法律手续再任命制定此目标的人。②关于制定目标的原则。一是民主的原则,即群众参与,专家评鉴,几上几下,共同制定目标;二是先进可行的原则,使制定的目标既不高不可攀,又不轻而易举就能完成;三是两个文明一起定的原则;四是突出效益的原则;五是尽量量化的原则,使目标便于分解,便于考核。③关于制定目标的程序。一是明确机构职能,定岗、定人、定责;二是进行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明确制定目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然后层层制定目标;三是根据本单位的任务和群众制定的目标,进行系统分析,提出意向目标;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对意向目标,分别征求基层、群众、服务对象、专家、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五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关于目标的分析问题。部委办局级单位分解目标要与市委、市政府目标相统一,与基层单位、职能处室、个人职责相吻合,横向与相关目标相匹配,分解目标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目标分解大体分为4步:(1)总目标由领导班子集体制定,正职负全责;(2)分目标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分成几大块,由分管领导负责;(3)再将分目标分解成子目标落实到职能处室和基层单位;(4)将子目标进一步展开和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落实到人。(市委组织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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