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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理论活动与学术交流
 
 
【法学学术研讨会】
 
 
    1987年7月22~24日,由市法学学会、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和市社科联共同召开了法学学术研讨会。会上交流论文24篇。主要探讨了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问题。
    关于过失犯罪问题。有的认为,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罪不能只强调能不能预见,还要讲该不该预见。该不该预见,是以有没有注意义务来决定的。有的认为,认定过于自信过失罪时要注意:"行为"是指违法的行为;自恃条件有两重性,即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要区别它和间接故意的界限;有的情况属于自信转化为间接故意。有的认为过失犯罪中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有中介因素。中介因素不论是何种性质何种形态,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源头”。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罪可分为两类;一般的过失罪和职业的过失罪,后者又可分为职务过失罪和业务过失罪。过失罪的规定形式有5种:一是条文明示的过失罪,二是纯粹的过失罪,三是附加的过失罪,四是转用条款的过失罪,五是防卫过当中的过失罪。
    在讨论偷税、抗税罪时,与会者认为,当前偷税、抗税活动的特点,一是手段多样化;二是偷逃纳税的重点对象突出;三是偷税逃税款数额大;四是企事业干部和税务干部参加偷逃税款的增多。国营、集体单位和经济组织发生偷税、抗税犯罪,应追究的是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两种人:一是主管人员,属于决策者;二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属于实施者。实施者要区分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被迫实施的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与会者认为,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在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税收的条文较少,过于简单,难以准确掌握运用;税法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存在着“以权代法”现象。
    在讨论少年刑事审判时,与会者认为,对少年犯的审判,应与对成年犯的审判不同。可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少年犯合议庭,以"少年犯为主"的原则确定收案范围。庭审前的调查,应采取"近距离"交谈方式,以消除其心理障碍。开庭审理时,应切实保障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在讨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时,有人主张,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补办了登记手续,或者经过法院确认的事实婚姻,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在讨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离婚时不应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在讨论制止不正当经营时,与会者认为,不正当经营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不正当经营的制止和预防:一是加强经营立法,应当尽快制定"制止不正当交易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法";二是加强经济监督检查体系,可考虑在国务院成立国家经济监督委员会,下设审计、市场、质量标准、价格监督等机构,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控制的一个强大体系。(市法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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