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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理论活动与学术交流
 
 
【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法律问题研讨会】
 
 
    市体改研究会、法学会、企业管理协会、经济法研究会于1988年3月17~18日共同召开了哈尔滨市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法律问题研讨会。4个学会、研究会的会员、部分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的工商企业代表及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的专家、学者共80余人就租赁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会议认为,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我国现阶段的租赁经营责任制较为彻底地改变了"两权"的结合方式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它较之原有意义上的租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出租方不是第一财产所有者的个人,而是国家;(2)租赁合同规定的标的,不单纯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有形和无形财产的综合整体;(3)承租人的财产担保数额与标的物的价额相差悬殊;(4)承租人对企业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受出租方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企业所有制性质未变。行政隶属关系未变,职工的身份未变,职工的福利待遇未变,国家得大头的原则未变;(6)双方必须同时对国家、企业、职工负责。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租赁关系,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
    会议认为,租赁经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本质作用在于突破了以往企业是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僵化模式,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扭转了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局面。它同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经营比,有着自己的特点。首先,同承包经营相比,它的主要特点是:(1)经营权不受上级主管部门控制,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情况.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经营标的不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而是企业的经营权,(3)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不是各种利润分成或其它方式,而是交纳税金和承租金;(4)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并且不宜在企业内部层层采用。其次,同股份经营相比,它们的所有权主体不同,收益分配不同,承担破产的责任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国家、集体、个人的股金为企业的经营资本,实质已将国家或集体的单一主体变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双重主体。在收益分配上,也要视股份的多少决定其收益的多少。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责任只由每位股东的出资额为限负担,不与股金以外的个人财产相联系,也不与股东其它财产相联系。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国家作为第一的所有权主体仍然不变,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除以利税、租金形式交国家一部分外,其余由经营者与企业分享,企业多盈,个人多得,企业一旦因经营不善破产,承租者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能弥补损失时,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
    研讨会对租赁经营本身的形式问题展开了讨论,形成3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允许个人、合伙、集体(全负)和法人租赁经营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但要防止转租或委托别人来经营,以维持租赁关系的确定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受我国现阶段经营诸多法律特征的限制,承包、出租双方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加之个人及合伙租赁财产抵押不足的状况,不宜将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而优化法人租赁是目前租赁经营的最佳形式。第三种观点是: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较低,个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抵押财产有困难,最有利的承租形式是合伙或委托经营,由代理人对承租人负责。
    研讨会对租赁经营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
    1.在承租人的选择上,要引入竞争机制。要选择最佳承租人,就必须向社会出示招标,引入竞争机制,绝不可矬子里拔大个。目前一些单位和部门先本企业后本系统或先本系统后向社会出示招标选择承租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对租赁范围和对象要不断发展和拓宽。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租赁经营不仅适合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也可推广试行。不能把企业租赁经营视为"扭亏增盈"的权宜之计,而应视为搞活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所以,经营状况好的企业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
    3.应合理确定承租人的租金抵押。租金的确定主要应考虑:租赁后固定资产回收的部分}固定资产应回收部分所得利润,以及同行业生产水平和企业经营的客观条件。既要保证国家或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又要给企业留有余地,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
    4.要有效地解决租赁企业的短期行为问题。一要从政策法规上确保租赁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二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增值方面的具体指标;三要承认承担人在租赁经营期间,用个人收入投资更新的设备,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并准予个人投资部分按企业当年资金利润率计息分红;四要实行续租制,并对在租赁经营成绩显著的,给予租金方面的优惠;五要确定企业留利的分配比例,控制租赁企业将过多的盈利转化为消费基金;六要对承担人肆意追求短期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5.要合理解决承租人的收益和分配问题。应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合理确定承租者的个人收入量。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比较适宜。二是承租人的收入要公开合法化,在综合考虑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后确定,并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上下浮动。三是对承租人的高额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6.要在法律上明确所增资产的归属。研讨会认为,在鼓励承租人投资积极性方面,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收入,除按合同规定完成必须增值的部分外,再投资实现增值的资产,所有权归个人;(2)租赁合同规定必须增值的资产带来的盈利,在租赁期间应按比例与国家同享;(3)承租者用个人收入投资的,可按企业当年资金利润率计息分红;(4)租赁期满后,承租者个人投资部分可带走或折价提取现金,也可折价入股于企业,实行按股分红;(5)对承租者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增值资产部分可予以免税的优惠。在兼顾国家利益,防止企业生产资料向私有制转化方面,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国家要从政策上做出规定,对个人租赁经营进行宏观控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第二,国家应在立法上对租赁企业加以调整。对企业的收益分配、资产增值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等,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郭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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