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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四篇 工业
 
 
第一章 所有制形式
 
 
第一节 私营工业
 
       
    一、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建国后,在党中央"发展生产、恢复经济"的方针指引下,积极恢复并扶持私营工商业,致使县内私营工商业开始复苏,有私营手工业217户、从业人员517人,年产值27.2万元。1950年,全县私营工业发展到249家,从业人员544人,固定资产56.6万元(东北币),流动资金181.5万元(东北币),年产值35.5万元。1953年,个体手工业作坊发展到273家,从业人员634人。其中铁业43户、153人,木业12户、27人,皮革业17户、26人,被服业59户、139人,食品业142户、288人。总产值48.8万元,比1950年增长29%。
    1954年,有私营手工业200户、491人。按党中央关于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开始对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委托加工,计划定货,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措施,从低级到高级,向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县委首先在柳河乡烧锅村试办了第一个生产合作社,有9名工人参加。1954年年底木兰镇和东兴办起了铁业、木器两个生产合作社,另有被服、豆腐、烘炉、白铁等4个生产合作小组。1955年后相继在木兰镇、东兴、柳石、利东、大贵、新民等地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其中:铁业41户、135人,被服业67户、115人,食品业67户、115人,木业12户、26人,皮革业13户、20人。1956年2月1日召开庆祝大会,宣布全县进入社会主义,有9个乡、16种行业,从业人员771人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组织起13个较高级形式的生产合作社。1957年,全县个体手工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了合作组织,至此,全县基本完成了手工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个体工业
    县内的个体工业,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出现的。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全县个体工业发展很快,到1982年,全县个体工业发展到44户,从业人员70人,营业额3.4万元。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以后,个体工业迅速发展。至1985年,个体工业发展到288户(城镇164户、农村124户)、从业人员515人(城镇326人、农村189人),年营业额达80万元(城镇62万元、农村18万元),上缴税金25万元(城镇18万元、农村7万元)。其个体工业发展情况及行业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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