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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手工业
县内的集体手工业,是在建国后逐渐发展起来的。1951年,根据中央"关于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集体工业开始发展。1953年,个体经济有22种行业、273户,从业人员634人。1954年,手工业开始向集体方向发展。同年10月1日,县政府在柳河村试办了由孙庆仁等9名工人参加的木兰县烧锅村铁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镰刀、锄头、二齿子等小农具。生产合作社成立后,劳动生产率有了显著提高,平均每人产值1 900元,同时社员的个人报酬也有了很大提高,工资额达695元,比以前提高50%。在烧锅村铁业生产合作社的带动下,全县掀起了手工业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全县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前,共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19个,99%的手工业工人加入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手工业工人771人(男683人,女88人)。其中城镇35人,农村414人,农村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152人,亦工亦农170人。19个生产合作社(组)中,铁业7个,陶瓷业1个,木业2个,被服业6个,皮革业2个,豆腐业1个。按行政区域分布,木兰镇9个,东兴乡3个,柳石乡2个,大贵乡2个,利东乡2个,新民乡1个。全县19个生产合作社(组)由县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年创总产值5.9万元。
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将手工业系统的小五金社、被服社、皮革社、农业机械厂过渡为地方国营企业;将钟刻社并入地方国营印刷厂;将木兰镇皮革、木材、土瓷联合社转为合作工厂。与此同时,将厂址在5个人民公社的9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下放给当地人民公社。随着体制的变化,有70名社员转为地方国营工厂职工,有58名社员转为合作工厂职工,有103名社员转为商业局系统职工,有222名社员随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一起,下放给人民公社。
1961年,按照中央《国营工业七十条》和《手工业三十五条》规定,对手工业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恢复了手工业联社,对1958年由集体过渡到地方国营的5家企业,全部转为县办大集体企业,并收回下放给人民公社的企业,精简下放了部分职工,对其余473名职工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系统工厂除原有的农业机械厂、皮革厂、被服厂、小五金厂、钟刻社以外,又新建了工具厂、玩具厂、弹花厂。新的工厂建立以后,因技术力量薄弱,质量不过关,产品滞销,造成企业亏损。因而弹花厂于1977年转产,易名轮胎翻新厂。此间被服厂改称服装厂,小五金厂改建为水暖器材厂。为加强社办工业,将柳河、利东、新民、大贵、东兴12户集体手工业企业交给所在地公社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营观念的改变,注重经济效益,在原有的基础上,1978年玩具厂和木制品厂合并,后改建为工艺美术厂。同年改建了罐头厂。1980年工具厂关闭,组建抽纱厂、第二制砖厂。1981年组建了服装制帽厂、五金制品厂、油漆厂。1983年组建了塑料制品厂。
1985年,县属有农业机械厂、皮革厂、服装厂、水暖器材厂、轮胎翻新厂、抽纱厂、罐头厂、工艺美术厂、塑料制品厂、五金制品厂、服装制帽厂、油漆厂、第二制砖厂等13户集体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640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13.3%。实现利润9.6万元。
二、经营管理
县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部是1956年由个体行业公私合营后产生的,规模小,职工少,一般由师傅代行厂长职务进行管理。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各企业都成立了理事会与监事会。领导由集体选举,生产由集体管理,规章制度由本社职工根据工厂的情况制定,工人一般都以日工资形式按月支付报酬。
1961年以后,集体企业得到进一步巩固,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环节趋向合理,经营管理逐渐完善,大部分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体制与管理措施受到了冲击,停止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活动,改选举制为任命制,分配上吃"大锅饭"。1976年,一些规章制度开始得到了恢复和健全。
1978年党的十上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加强了二轻工业局的领导,集体企业开始注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1981年,集体企业对经营管理进行改革,实行厂和车间两级管理、两级核算,按产品合格率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定额超产奖励工资(完成定额发基本工资,超产按比例增发工资,欠产按比例减发工资)。同时按利润分成(对于超产部分四六分成)。1983年以后,集体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样,领导体制上实行简政放权,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民主选举厂长,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经营管理上,全面执行产、供、销合同,使企业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行按定额缴费计酬,超定额计件工资。实行两级核算,车间承包,各计盈亏、盈利分成。县内集体企业,全部实行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年终实现的税后利润30%上缴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基金,70%留给企业。企业留用部分的50%作为公积金,用作发展生产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30%作为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20%作为奖励金,用于职工奖励。
1984年开始,集体手工业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请能人上台,与外地工厂联营生产新产品,从大工厂聘请工程师,改造设备,抓管理、抓信息、抓市场,使产品质量和数量得到了提高,扭转了一些工厂濒临倒闭的局面。
三、青年集体办厂
1978年以后,为多渠道安置社会青年就业,有些部门相继兴办了青年厂,到1985年,全县各类青年工厂发展到3l家,从业人员1 162人。其中木兰镇26家,从业人员1 062人。东兴镇5家,从业人员100人。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经济独立核算的青年厂6家,从业人员322人,创产值5.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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