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木兰县志》
 
 
第五篇 城乡建设
 
 
第一章 城镇建设
 
 
第六节 民用建筑
 
       
    民国以前,木兰镇内多数民用建筑为草泥结构。少数商铺为了装潢门面,建起"一面青"砖草结构平房。民国时期,黑龙江省防军某部驻木兰的赵营长在木兰镇东北隅建 l座"三合院"。院内有砖瓦结构房屋15间,四周建有院墙,东、西、北三面为土坯结构院墙,南面为砖院墙。院墙四角筑有炮台。另有6户士绅相继建起砖瓦结构平房。沦陷时期,汉奸王汉吾在木兰镇东部靠近兴兰街的路北建两层木质结构小楼l座。
    解放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城镇民用建筑逐年增多。经县革委会批准1970年将木兰镇跃进路西侧,1973年将跃进路东侧,1979年将振兴大街北侧东段,先后辟为居民建房区。经县政府批准,1980年将苗圃路东侧和建国路东侧,1982年将学府路南侧,先后辟为居民建房区。
    据统计,1961年木兰镇内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为94 733平方米。至1985年底,私有房屋总面积为282 821平方米,其中新建私有房屋面积达232 487平方米,平均每年新建私有房屋面积为9 299平方米。比1961年增加198.5%,平均每年增加7.9%。其中,砖瓦结构房屋面积为148 085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2.4%,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房屋面积为96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0.34%。
    东兴镇建国前民用建筑发展缓慢,建国后发展较快,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砖瓦结构建筑逐渐增多。1961年至1985年公私住宅房产情况表(附表)、1972年至1985年房产维修统计表(附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