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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五篇 城乡建设
第二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住宅建设
农村房屋建设分为两种:一为公用房屋,二为民用住宅。
解放前,县内农村房屋建设发展缓慢,除官署、日本开拓团建有少量砖瓦(草)结构房屋和少数富户建有三合院、四合院或"一面青"砖草结构房屋外,一般农民多居马架子、窝棚、地窨子或草泥结构房舍。而且多为就地、就近取材,住宅分布比较分散。1936年(伪满康德3年),日本侵略者为了切断农民与抗日联军的联系,实行"归屯并户"的政策,将分散的农民住宅强行拆除或烧毁。
解放后,政府接管了日伪遗留下来的公用房屋并逐渐进行了维修和扩建。从解放后至1960年底,全县农村共维修公用房屋1 184平方米,新建厂房和办公室13 500平方米。到1985年末,全县14个乡、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县各村的办公室、车库、文化室等,都建起了砖瓦结构房屋。与此同时,民用住宅建设也发展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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