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
|
|
|
|
|
|
《木兰县志》 |
|
|
第五篇 城乡建设 |
|
|
第四章 城镇管理 |
|
|
第一节 用地管理 |
|
|
解放初期,城建用地无人管理。1951年,开始对建筑用地收缴土地税。1956年,城镇空地收归国有,建筑用地由国家统一管理。公、私建房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房产处审批,并收缴土地费。
1981年,木兰县城乡建筑规划管理处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公用建筑按照建筑用途、设计要求和建筑规模由有关部门安排用地,居民个人建房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批后发给准建证。对公、私建筑用地按使用面积收缴土地使用费和审批手续费。对于建筑用土,为防止毁路、毁堤,毁林取土,县城乡建筑规划管理处指定地点挖取。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