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木兰县志》
 
 
第五篇 城乡建设
 
 
第四章 城镇管理
 
 
第二节 建筑管理
 
     
    建国前,县内建筑没有统一规划,公用,民用建筑择地而建,布局紊乱。建国后,设立了城乡建筑管理机构,建筑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并对城乡建筑进行总体规划,使建筑管理趋向合理。县计划委员会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建筑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批。由城乡建筑、消防、电业部门进行用地面积丈量,检查定位后方可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物。自1982年起,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木兰支行、公安消防科等单位组成基本建设工程联合检查组,每年春秋两季对县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1985年,联合检查验收竣工工程28项,共19 889平方米。对于城镇内不规整的房屋和街道,在安排项目时列入规划,逐年进行更新和改造。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