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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五篇 城乡建设
第四章 城镇管理
第二节 建筑管理
建国前,县内建筑没有统一规划,公用,民用建筑择地而建,布局紊乱。建国后,设立了城乡建筑管理机构,建筑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并对城乡建筑进行总体规划,使建筑管理趋向合理。县计划委员会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建筑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批。由城乡建筑、消防、电业部门进行用地面积丈量,检查定位后方可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物。自1982年起,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木兰支行、公安消防科等单位组成基本建设工程联合检查组,每年春秋两季对县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1985年,联合检查验收竣工工程28项,共19 889平方米。对于城镇内不规整的房屋和街道,在安排项目时列入规划,逐年进行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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