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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五篇 城乡建设
 
 
第四章 城镇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解放前,公有房产较少,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统一由伪县公署管理。1951年,公有房产由工商联代管。1952年,县财政科内设专人管理。1956年,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木兰镇内有19户、79间、1 51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收归国有,共折合人民币9 055元,年付利息467元(1966年停付利息)。同年成立木兰县房产管理处。1960年以后,通过县财政投资、各单位自筹、职工个人集资等渠道发展公、私房屋建设。公、私房产迅速增加。房产管理处对国家和地方投资新建的房屋进行统一管理,对部分单位自管的房产,实行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私人房产买卖,由房产管理处发放或更换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收取手续费。对私人房产纠纷进行处理。1985年底,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的房产面积为17 635平方米,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部分单位自管房产面积为338 304平方米,管理私人房产282 821平方米。自1972年至1985年底,房产管理处共收缴租金263 396元。1972至1985年房产处新建居民住宅及租金收缴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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