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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七篇 商业
 
 
第一章 商业
 
 
第一节 私营商业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木兰建县后,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商业逐渐发展。民国2年(1913年)全县有经营粮食、木材、食盐、杂货等158家商店。分布在木兰镇、石河、新民、柳河、五站等地。民国19年(1930年),全县商业发展到271家,从业人员1 219名,他们除经营生活用品外,还收购、加工农副产品。其中木材、山货、水产品、粮食等还远销哈尔滨、长春、营口、齐齐哈尔(卜奎)等地,然后再运回棉布、棉花、食盐、食糖、纸张等日用杂货销售本地(见民国19年商业情况表)。
    1931年"九·一八"后,日本帝国主义实行殖民统治,从1935年(伪满康德2年)起,先后对煤、油、食盐、火柴等实行专卖。1937年为加剧经济掠夺,建立兴农合作社,下设棉布组合、配给所,对食盐、棉布、面粉、食糖、胶鞋、火柴、烟酒、食用油等主要生活物资实行配给。1940年(伪满康德7年),又颁布"七·二五"物价令,对物价实行公定、协定、自定三种定价办法。在日伪政权统治下,物资奇缺,市场有行无市,当时商业处于采购无货源,销售无市场的困境,因而纷纷倒闭。1941年(伪满康德8年)全县商户由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的266户减少到168户,从业人员由l 171人减少到560人。这些商户只经营些单调商品,商业日趋萧条。据伪木兰县公署编报的1937年《木兰一般情况》载:"木兰工业从无机器设备,只有旧式工业利用本地原料经营制造,如烧锅、油坊等旧式工业,其余之手工业有鞋铺、印刷局及锻冶业数家,规模狭小,资本轻微,营业不振,地方人民所需面粉及日用品等皆由外埠输入,近以地方不振,市面萧条,此商业不振之主因也。近来聊问农户,因年景减收,经济不足,则商工业卖项未恢复旧观也"。从中看出了日本帝国主义进行残酷压迫和掠夺,造成人民生活贫困,工商业日趋萧条的景象(见1934年较大型商店、商业情况表,1941年商业情况表)。
    解放后,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程度不同地侵犯了部分私营工商业者,致使工商业户对发展工商业政策有顾虑,经营消极,有的借机抽股移资,有的歇业,市场一度冷落。在整顿城镇工作中,为保护工商业的合法利益,及时纠正了"砍挖斗争"中侵犯工商业的错误。1949年建国后,在中央"发展生产,恢复经济"的方针指引下,积极恢复并扶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从此私营工商业开始复苏。到1950年全县私营工商业有375家,其中百货业63家、食品业(包括食品加工、菜、鱼、肉)68家、医药业17家、服务业42家、手工业作坊(包括粮谷、铁木、皮革、麻绳等加工)85家,从业人员538人。固定资产56.6万元(东北币),流动资金1 815万元。当时私营工商业的经济比重占有优势,但随着国营、合作商业的逐步壮大,私营商业则日益缩小。
    在1951~1952年全国规模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全县私营工商业者虽无重大问题,但也揭发了部分工商户的偷税漏税、行贿等不法行为,从而使全县工商业者受到了教育,提高了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1954年全县282户私营商业开始为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县城私营商业有65%从国营商业进货,农村私营商业全部从供销社进货。1955年县城内的138户私营商业有111户(占总户数80%)实行经销,农村145户私营商业有77户(占农村私营53%)实行经销和代购代销,其余多是供销社的经销户(见1955年商业情况表)。
    1956年在"一化三改"高潮中,私营工商业者主动要求实行公私合营,小商贩等也积极要求合作。百货、食杂、服务等7个行业自动扩大经营,自愿增加股金3 116元(占原有资金32%),作为赞同合营的实际行动。运动发展极为迅速,从1月25日~31日,仅6天时间,全县私营商业全部转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首先经过申请报捷,清产估价,而后进行人事安排和经济改组。到2月5日,全县283户429名从业人员改组为公私合营企业12处72户。其中,改为百货业5户、食杂业18户、饮食服务业46户、国药业3户,占私商总户数的25.4%,从业人员124人,改为合作商业5处28户,占私营商业的9.9%,从业人员51人;改为供销门市部31处100户,占私营商业户的35.4%,从业人员162人,改为代购、代销小组的57户,占私营商业户的20%,共57人;改为代购代销员的26户,35人,占总户的9.3%。
    经过经济改组后,对合营、合作及其它经营形式的,其经营地点虽有些变化,但在网点设置上一般注意了有利于生产、经营和便利群众的原则。实行合营与合作的百货、农杂、食品、饮食等行业,虽在行业内部作了某些合并,仍按过去的经营规律和街道不同情况分别设了经营网点。对所有实行公私合营、合作等不同经营形式的商业,一律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办法,私方股金按5%的年息率由企业发给定息。改组后多数私方人员工资基本不变,并本着适才适所的原则,有的安排为店领导,有的安排主管部门领导,使其各得其所,发挥所长。
    1966年9月末,根据中央精神,公私合营企业取消了定息,全部转为国营商业。木兰县民国19年(1930年)商业情况(附表)、木兰县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较大型商店(附表)、木兰县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商业情况(附表)、木兰县1941年(伪满康德8年)商业情况(附表)、木兰县1955年(公私合营前)商业情况(附表)、木兰县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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