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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营商业的建立与发展
1946年木兰解放后,县民主政府创办县营商业宏大号,经营油、盐、百货等生活必需品。1947年建立木兰贸易局,经营棉布、食盐、食糖等,并收购粮食和皮张。同年建立百货公司,下设批发、零售商店。1949年在东兴、柳河等地设5个营业所。同年,县政府设工商科(前身贸易局),它是全县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的领导机关。1950年,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1954年国合商业分32,国营商业在农村的零售网点划给供销社经营,国营商业在城镇增设网点,扩大批发业务。1952年粮食公司改为粮食科。从而形成了商、粮、供三个完整的商业体系。1958年后,随着合作化高潮和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商业与县社曾几度分合改组。1973年与县社分开设商业科。1984年机构改革改为商业局,下属单位有百货、食品、五金、糖酒、蔬菜、服务等6个公司和食品、酱菜、豆制品等3个商办工厂。1985年商业各公司基本情况(附表)
国营商业建立后,商品市场基本由国营商业领导。对私营商业实行限制、改造的方针,国营商业逐渐壮大,私营商业逐渐缩小。国营商业的商品销售额1956年为190万元,占销售总额的22%,到1959年增至1 284万元,占销售总额的83%。
由于缺乏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忽视集体、合作商业的助手与辅助作用,致使城的物资一度出现"大通小塞"现象。尤其1960年后由于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市场物资短缺,在粮、棉、油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后,一些生活必需品先后实行按计划供应,还有些好、少、新商品实行高价或"戴笼头”销售。国营商业由经营型企业变为以供应为主的分配型企业。特别是集体商业并入国营后,流通渠道单一,市场缺少竞争,经营上滋长官商作风,企业管理政企不分,各项指标分配控制在上,企业管理不能自主。管理体制不适应,企业吃“大锅饭”,职工靠“铁饭碗”,服务质量下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允许并鼓励个人经商,允许长途贩运,开放城乡农贸市场,开展议购议销,恢复了供销社的民办性质,打破了经济分割,实行商品分工经营。通过体制改革,对企业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松绑放权",增添了活力,疏通了流通渠道,取消笼头商品和供应方式,商品供需矛盾有所缓解,市场购销两旺。1979年以来,积极开展以城市待业青年为主体的新的集体商业,建立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少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形成以国合商业为主,集体、个体、集市贸易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
二、商业采购与销售
1.采购:木兰解放后,当时的商品采购多从哈市私营工厂和批发商进货。1951年国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商业体系后,实行县三级批发站,从省二级批发站进货,然后再批发给县内各零售点。经济体制改革后,三级批发站仍以二级站为依托,但通过横向经济联系,已由过去的单一渠道进货扩大为由厂家直接进货,1958年已扩大区外厂家进货168家。
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解放后和建国初期由市场自由买卖,为防止中间剥削,对猪、蛋、禽、药材等二类农副产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包购包销,取缔自由经营。
生猪收购:1950年国营商业开始经营生猪。1951年采取国营商业委托农村供销社代购与国营自购相结合的办法,这个办法实施后,木兰的生猪购大于销。1 951年收购生猪94.47万斤,销售2 580万斤。
1956年实行派养派购,由国营商业"一条鞭"经营,既不准私商经营生猪,又不委托供销社代购,通过政府以行政手段向各社、队和农户下达派养派购指标,由各公社食品公司收购站直接向农民收购。一般每户派养两头,上交1头自食1头(即购、留各半)。从1956年到1964年9年中,全县共收购生猪1 037.62万斤,扣除3年自然灾害生猪减产,平均每年收购143.37万斤。
1965年实行预购定金办法,对灾区农民,养猪每头发给定金15元,卖猪扣回,但因定金不能如数回收,损失很大,一年后即停止。
1968年,国家为鼓励农民卖猪积极性,按生猪等级给予奖售。饲料奖售:特等及1~2等斤猪斤粮,三等的3斤猪2斤粮,4~5等的2斤猪1斤粮;布票奖售:特等及1等猪每头奖售布票7市尺,2等的5市尺,3、4、5等的2市尺。实行奖售政策6年(1968~1973年)中,共收购生猪72 700头,每年平均12 116头,比1964年前的平均收购量增加60%。
1974年,对城镇居民、职工卖猪给30%的"回肉",这一办法激发了职工、居民养猪积极性,对提高收购量有一定作用。1974~1979年的6年中,共收购生猪89 588头,比1973年前的收购量提高8l%。1980年实行生猪收购超售加价政策,农民每超交1头猪加、价25%,当年收购生猪22 668头,比1979年前年平均收购量提高66%,是历史上收猪最多的一年。1985年改生猪派购为自由购销,全县共收购生猪7 083头,比1984年下降47%。
蔬菜:1972年成立蔬菜公司,鲜菜的产销列入计划,城镇生产队定为菜农,按非农业人口供应粮食。各菜队对春、夏菜按计划种植,国家按计划收购,即:包产包销。对秋菜依质定等,价格公定,产销见面。但木兰从不盛产蔬菜,特别是土豆产量低,产不抵销。各机关、企事业历年都从外地采购土豆、白菜,解决职工冬季吃菜问题。
药材:1956年药材公司成立后,积极组织地产药材的生产与收购。1958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组织药材生产与销售,并按省药材公司下达的指标,结合县内市场需要确定收购品种与数量。
2.销售:新中国成立后,物资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经过经济恢复和经济建设,社会商品有所增加。后因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严重影响商品生产,吃、穿、用商品缺货断档严重,供需矛盾突出。为解决产需矛盾,对主要商品,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供应方式:
棉布、棉花、棉纱:从1954年9月15日开始实行凭票供应;对三类产品敞开销售,满足供应;对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分配比例为:农村60%、城镇40%;副食品分配比例为:农村40%、城镇60%,对紧俏和高档商品按比例发票供应。1983年各类商品均敞开供应。
肉食供应:本县从1951年到1955年的5年中,每年平均收购生猪6 520头,每年除满足当地供应外,还能按时完成上调任务。1956年国家将生猪列入二类物资,实行派养派购。根据"肉食品优先供应城市,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对肉食供应在保证上调任务的前提下,首先安排县内军需、特需后,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安排半斤肉,节日增至1~2斤(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春节每人只供应3~4两)。1970年猪肉供应采取紧缩平日,保证节日的原则,每日定额投放市场。从1972年起,实行按月定量凭票供应办法,每月定量根据生猪存栏情况而定,一般保证每人每月1斤肉,春节一般2~3斤,最高5斤。1974年实行职工、居民卖猪回肉政策后,肉食供应有所缓和。1985年取消派购,市场自由购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商品日益充足。商品销售基本是数量充足,品种多样,适销对路,方便购买。1985年商业网点由1981年的569个增加到1 346个,从业人员由1981年的4 705人增加到6 597人。商品批发部门认真贯彻"两先一优"原则,坚持为基层零售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
对部分主要工业品,单列指标,供应基层。同时,采取召开展销会,下乡送货等方法,扩大销售,商品销售额逐年增加,198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7 552元,比1981年提高68%。1.1985年木兰商业网点(按所有制)分布情况表(附表)、2.1985年木兰各类商业网点分布情况表(附表)3.主要商品购、销、存情况表(附表)4.高档商品购、销、存情况表(附表)
三、经营管理
木兰县国营商业自建立以来,本着艰苦创业精神,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商品管理制度,收到了较好的经营效果。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穷过渡"、"浮夸风"和"共产风"影响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顾实际情况,盲目生产,无计划采购,而且"摊、挪、赊、调"现象普遍,使企业受的损失极大。特别是地方工业产品实行包产包销,造成大量质次价高商品积压,损失严重。"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四人帮"鼓吹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宁要社会主义的亏损,不要资本主义的盈利",批判利润挂帅,把企业合理的规章制度视为管、卡、压,造成制度荒废,管理混乱。1976年经过企业整顿,混乱局面有所解决。1980年后由于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修订了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面貌有所改观。1982年后,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改革"方针指引下,商业基层企业全部开放经营,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五金批发部,百货一、二、三商店,五金商店:
利润目标管理,两级核算,定到部组(定利润,定费用,定库存,定利率,定回收应收款,定劳效,定经营品种,定服务规范,定包装物回收),税后留利,工资全浮动。
2.糖酒公司,蔬菜批发部,第一副食品商店:
取销以工资形式计酬,实行销售额与本人工资挂勾,定额缴税,费后搞分配。
3.糖酒一、二副食店,木兰餐厅,伟光照相馆:
集资入股,集体承包,自筹资金,按股分红,定额缴利费,税后留用,费用自理,盈亏自负。
4.食品厂,酱菜厂,豆制品厂:
利润定额,产销一条龙,超利留用,完不成受罚。
5.百货公司纺织批发部,食品公司肉类加工厂:
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定额补贴,费用自理,超亏不补,工资全浮动。
6.木兰旅社,浴池,木兰彩色扩印中心,新华饭店,木兰照相馆,农村食品收购站:
个人挑头承包,定额纳利税,费后搞分配。
7.百花园、松江、振兴、吃吃看、十里香、江城、木兰、福发源等饭店,冰棍厂,新容理发店:
租赁经营,定额缴利税。
8.回民饭店、新香园饭店、红伟商店、江岸饭店、东兴肉食饭店:
按股分红利,集体承包,定额缴利费。
9.五金兴隆商店、自行车安装部:
集体所有,集体承包经营,定额缴税费。
放开经营的基层企业领导,仍归本公司管理;股级单位的领导由商业局审批。
改革后,特别是租赁制实行后,大点划小点,一点变多点,按租赁方案上缴租赁费,单独核算。
放开经营以后,不仅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企业由亏转盈,而且全体职工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下,思想觉悟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1985年涌现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8家,县级文明企业25家,先进工作者352名,其中省商业系统先进企业3个,先进个人2名。国营商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附表)、木兰县商业部门商品流转总值(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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