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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七篇 商业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粮食政策
 
       
    粮食是木兰县主要经济命脉。历史上各个时期无不重视粮食。东北沦陷之前,木兰的粮食市场及其价格基本由私营粮食加工厂与粮商操纵和控制。丰年粮价下跌,粮商大搞囤积;欠年米贵如珠,粮商往外抛售,从中渔利。1932年木兰遭特大水灾,粮价随水势上涨,群众叫苦连天,苦不堪言。吉兴新立屯赵宝庆一家五口被活活饿死。日军占领木兰后,为侵华需要,伪县公署极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出售粮食。他们在伪兴农合作社的统管下,设立粮栈组合和交易市场,以此来垄断粮食和掠夺粮食。1940年(伪满康德7年),伪县公署推行"奖励金制度"  (按地奖励更生布),欺骗农民多"出荷"(向农民强行购买)粮食。1941年(伪满康德8年)实行"强制出荷"。在太平洋战争最后阶段,又实行"决战搜荷方案",由伪政府逐级下达"出荷"指标摊派给农民,不论年成好坏,一律强行"出荷"。木兰最高出荷量每垧地平均一吨粮。
    1946年木兰解放后,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县人民政府成立公粮仓库(亦称粮秣场),负责接收公粮,供应军需和地方政府粮秣。新中国成立后,为稳定市场,打击投机粮商,保证军需民用,县人民政府除征收公粮外,还通过贸易部门以生活必需品与农民以等价交换的原则收购粮食。1950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和"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方针,全虽农民积极向国家出售商品粮,保证了军需民用,控制了粮食自由市场,稳定了粮价。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为了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打击不法粮商,稳定市场,本县同全国一样实行了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即统购统销)政策,在农村对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从而,粮食市场得到控制,国家经济建设得到保障。
    1955年秋,根据上级指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改,对城镇居民和行业实行定量供应。同对,为方便群众生活和市场需要,国家和省发行了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这两种粮票开始在本县流通。
    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为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收购,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的政策。即对超购"三定"数量的合作社和农户,收购增产部分的40%;对欠收的减购一部分的办法。
    1958~1960年,实行按年成情况,从上到下分配任务的办法,即根据产、销、余的情况,余多少购多少。对生产队交售粮食超过部分,实行20%的加价奖励。
    1961年实行粮食"定购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
    1962年继续实行"定购包干"政策。完成征购任务后,出售余粮,实行奖售工业品政策。
    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合理调整征购基数,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政策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逐年提高。"一定三年"的超产、超购、超奖政策,一直沿用到1970年。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征购任务偏重,超出农民交粮的承受能力,农民有抵触情绪因而征购期间出现瞒产私分现象。同时工作中由于片面任务观点,又出现些翻箱倒柜"挖私取"等错误做法,购了"过头粮",造成既购又销,挫伤了党群关系。
    1971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一定五年"的粮食征购政策。1979年国家要求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为缩小工农产品差价,粮食征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加价50%。
    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的征购包干办法,取消了大豆征购基数及加价政策。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指示精神,实行包干任务。
    1983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的通知精神,向全县各承包单位颁发了指定性的粮食征购包干通知书。
    1984年,国家为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对粮食征购减少了统购品种,除水稻、小麦、玉米仍为统购品种,大豆按计划收购,其它品种一律放开,自由购销,全年开放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1985年粮食购销政策又有了新的改革,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就是由国家以合同形式按规定价格收购一部分;合同定购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要保证完成。木兰县历年粮食征购情况(附表)
    在粮食统销方面,自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本着"城乡兼顾,工农兼顾"的原则,从1955年开始,对城镇居民粮油实行"以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供应的水平,根据劳动强度大小确定不同粮食定量标准。1955年定量水平为27.5市斤(附表)。
    为使定量趋于合理,1967年在原定量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粮食定量平均水平为28.1斤(附表)。
    城镇居民食油的定量标准从1955年开始,一直保持在4市两水平。
    饮食行业、食品加工及工业用粮,实行"指标控制,按月供应"的办法,由粮食部门与主管业务部门签订包干合同,包干使用,分期付粮。
    农村的粮食销售,主要是对因灾害欠产完不成征购任务,并对三留(口粮、种子、饲料)确有困难的生产队,经核定后,达不到最低留粮水平的,对其需要的口粮、种子,饲料实行计划销售。此外,农村民工的口粮补助、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的供应,均纳入农村粮食供应范围。
    为加强对粮油供应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从1951年开始,到1981年,木兰、东兴两镇先后建立粮店7处,分别受两镇粮食管理所直接领导,实行独立核算。粮管所的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粮油统销政策,并直接领导供应业务。据1985年统计,全县城镇供应人口为38 889人,11 755户,月供应量107万斤。其它农村各乡镇在乡镇粮食管理所领导下设粮店(以所代店),负责农村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业务。乡镇粮食管理所除负责粮油供应外,并管理全面粮油购销业务。
    自1984年市场开放,实行粮食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以来,粮食部门积极开拓市场,扩大议价粮油销售,增加城乡适销的议价粮油品种,搞好粮油的精加工和深加工,扩大精米、精面和高档专用食油的供应工作,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为了转变职能,由过去的"管理型"逐步向"经营型"转变,1984年通过体制改革,成立了木兰县粮油贸易公司,这是一个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是木兰县粮油贸易中枢。其任务是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粮油贸易工作,搞好市场调节,疏通粮油流通渠道。通过流通促进消费,促进粮油商品生产,促进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的发展,解决买难卖难问题。木兰县历年粮、油、盐销售情况(附表)、1985年城镇粮店情况表(附表)、木兰、东兴两镇1955年粮食供应定量水平表(附表)、木兰、东兴两镇1967年粮食供应定量水平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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