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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木兰县从1969年开始实行经济合同。当年共签订经济合同12份,包括鞋、木材、水暖零件、木制器具等,签约金额41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强调推行合同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经济办法管理经济。1979年国务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业与商业部门、商业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的签约签证,进行监督检查并调解仲裁。从1980年开始共签订合同229份,其中,工商合同72份,93个品种(柳编制品、木材、水暖零件),签约金额418万元;商商合同1份(白瓜籽),金额65 000元;农商合同156份(猪、蛋、禽、中药材等),金额76万元。1981年签订合同142份,其中工商合同63份(铁木农具、木制家俱等),签约金额638万元;商商合同5份(山野菜),金额37万元;农商合同74份(猪、蛋、禽),金额433万元。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把经济合同纳入了法制轨道。从此,签约合同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发挥作用。为使经济合同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4年调整健全了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村屯的经济合同组织网络。通过调整,全县共建立经济合同委员会31个,管理小组114个,管理员547人,达到了乡乡镇镇、村村屯屯都有组织,都有人抓正常工作。全年共签订经济合同5 478份,签约金额4 701万元,其中:签证87份,备案1 935份,履约5 187份,金额2 068万元,受理并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1件。1985年共签约各类合同93 037份,金额为12 847万元,签证65份,金额575万元,备案25 786份,金额4 255万元,受理调解合同纠纷案件6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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