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木兰县志》
 
 
第八篇 工商物价
 
 
第一章 工商管理
 
 
第五节 集市贸易及管理
 
    
    木兰、东兴两镇,早有农副贸易市场,集市上交易的商品多是季节物资,如蔬菜、山产品、农副产品以及柴草等。利东、大贵、新民等农村集镇也有季节性的小型集市和部分走街串屯的小商小贩。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特别是市场管理,县政府成立了木兰县工商联合会(东兴设分会)。1950年12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市场领导及组织市场管理机构"的指示精神,木兰、东兴两镇在工商联领导下,先后建立了市场管理所。其任务是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发动工商业者认购公债,支援抗美援朝,打击投机奸商,稳定市场物价,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巩固人民政权。1951年10月,根据省政府指示,为严禁私商贩运国家出口物资和籽仁类油质油料,首先从市场上进行控制,建立了初级粮食市场,并开始实行交易市场大牲畜检疫制度。对私商和小商贩通过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号召他们文明经商。对个别克扣群众、抬高物价的不法商户给以必要的制裁。为稳定物价,成立了明码实价委员会,制定了物价管理章程。
    1956年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公私合营。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配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对私营工商业者实行"利用、限制、改造"韵政策,保护其合法利益,打击投机倒把,克扣群众,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有力地推动了“一化三改”运动的进行。
    1960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农村集市贸易贯彻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统得过死,活不敢活。尤其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市场管理工作宁左勿右,宁严勿宽。认为市场贸易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家庭副业是资本主义尾巴;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的土副产品是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靠劳动增加收入的人是资本主义的冒尖户。并认为这是两级分化的新动向。因此,集市贸易市场撤销了,市场管理费停收了,过去准许到市场出售的粮、油、菜、肉、蛋、禽和土特产品等也一律不准上市了,从而堵死了城乡物资交流的渠道。
    1976年推行"哈尔套"的经验,把传统的全日集改为七日集(每星期天为集)。农民把农副产品交售国家收购部门,国营和集体商店再把日用家具、副食、生产工具等各种短缺商品投入市场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这个"经验",在木兰开展不久即告破产,又  恢复了全日集。
    1980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放开了一类农副产品(粮食、油料)和二类农副产品(肉、蛋、禽、土豆、粉条、木耳等),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个人上市出售。1983年以来,为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联合体的新形势需要和集市贸易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城乡集市管理细则》精神,本着"人民市场人民建"的方针,县政府发动各乡镇有钱出钱,有地出地,积极扩大农贸市场。1955年集市贸易市场由原来的6处发展到15处,场地48 972平方米。其中棚台化市场4处、庭院化市场5处、工贸大街5条。整个贸易市场初步实现了场地规范化、科学化。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