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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八篇 工商 物价
 
 
第二章 物价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民国与沦陷时期,木兰的集市物价由商会管理,但并无指定性价格。各种商品进货后,加运费、利润即为销价。所以,同一市场内统一牌号商品,销价基本是一致的,因处于市场竞争,若企图高价,势必影响销路。但奇缺商品个别趁机涨价,牟取暴利,并非少有。对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价格,一般是买卖双方协商议价。但因产品的产地和需要不同,各地价格常不一致。
    解放后,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规定》和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全县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物价管理的职权范围、审批程序、物价纪律等规定和管理制度。县内各业务部门和较大基层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范围,建立了物价台帐、价格标签。饮食业实行投料标准、成品质盈、销售价格三公开。服务、运输等部门普遍实行价格公开,公布于众。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收购也陈列实物样品,公开等级标准和价格,以便群众监督。
    为严肃物价政策,1978~1985年,先后组织物价大检查23次,共查出违纪案件91起,收缴高价非法收入35 700元。1984年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到1985年,全县出现了百货一商店、百货二商店、肉食品商店、综合商店、新香村饭店、五金商店、农机商店、兴隆商店、五金公司、东兴百货一商店、利东供销社、木兰副食品一店等12个"双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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