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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八篇 工商 物价
 
 
第二章 物价
 
 
第三节 物价调整
 
 
    解放初期因经济基础薄弱,加之国民党反动派发动的反人民战争,造成物质缺乏,物价不稳。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国家先后制定了物价管理政策。为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国家曾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调整了农副产品价格。木兰县从1952年到1980年的29年中,大豆、玉米、高粱、谷子、水稻9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作过15次的调整,平均提高59%。其中,第一次是1952年收购价格调整后,比1951年提高15.5%,第二次是1954年,调整后比1953年提高11.5%;第三次是1956年,调整后比1954年提高16.2%;第四次是1966年,调整后比1965年提高40%,第五次是1979年,调整后比1978年提高20%。1980年以后,对不同品种的收购价格,通过加价和比例价等形式,逐年进行个别调整。但从6种成品粮(大米、面粉、小米、玉米馇、玉米面、高粱米)销售价格看,从1952年至1985年的33年间,只提高38%。其中,1953年比1952年成品粮销售价提高10%;1954年提价后,比1953年提高8%,1966年提价后,比1965年提高30%。成品粮售价提高后,国家为不使职工生活受到影响,给职工及家属每人每月六角四分的粮煤补贴。这样,扣除补贴,成品粮销售价只提高8%左右。国家的工业品价格;建国以来,只提高13%左右,这对缩小城乡差别,保证社会安定有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遵循"松绑、放权、搞活"的方针,发挥物价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坚持指令性价格管住,指导性价格管活,调节性价格放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1985年除按中央、省规定对各项物价改革外,对生猪及农村粮油购销价格适当进行调整;对第三产业特别是零星加工的收费标准进行改革;对三类(即五小)小商品放开、放活,下放了作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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