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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木兰建县,当时县衙的粮饷费用,大部靠府州按事业归口拨款。地方费用主要是在田赋外,另征附加,以平衡财政收支。因地方财政来源赖以税务部门征收的苛捐杂税解决,所以,当时县衙的财政事宜,由税捐征收局统管。民国2年(1913年)在撤销府州制实行道县制的同时,木兰县公署设经征处。民国14年(1925年)经征处改为捐务处。民国18年(1929年)改捐务处为财政局。沦陷时期,财政收入50%靠伪国库补助,财政支出大部用于治安经费,其中警察经费占50%。木兰解放后,1946年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主管全县财政、粮秣、税务工作。为减轻人民负担,县、区政府发扬南泥湾精神,开展工农业大生产,保证自给自足,维持财政收支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积极恢复国民经济,保证革命战争胜利,照顾国家重点建设,财政工作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通过增产节约,发展生产,维持财政的收支平衡。1953年,财粮科分出粮秣(设粮食局)、税务(设税务局),改为财政科。1958年前财政坚持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十年动乱时期,财政收支失控,收入大减,支出猛增,出现赤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等新的财政体制,发挥了地方财政的积极作用。1984年体制改革后,财政科改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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