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收支
 
 
    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赖以田赋、税收。财政支出大宗是官兵俸饷和驿站牛马料银,修缮房屋等。咸丰十年(1860年)将呼兰一带闲荒地百余万垧招民垦荒,先交押租(荒价),限期升科,征收大租、小租。木兰县升科地66 515垧,征收大租江钱39 909吊,小租江钱3 990吊,共合银8 780两。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木兰建县后,县衙征收警费、学费等地方捐。民国时期,县公署直接征收田赋,每垧地收大洋5角,并加军事附加捐5成。街基租分上、中、下3等,上等每丈方收洋1分2厘,中等收7厘,下等收3厘;典卖房地产按价征收9%的契税,另收警察费、教育费、典礼费、义务教育费、自治费、山林水上游击费、保甲队费、自卫团费、警学费等地方捐。民国19年(1930年)县财政收入107 285江元,支出71 846江元,收支相抵,尚有结余。民国20年(1931年),县财政收入40 901江元,支出88 740江元,赤字4 739江元。
    沦陷时期,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靠地方税收,二是靠国库补助。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治安经费。1936年(伪满康德3年),县财政收入92 024元(伪币,下同),有50%为国库拨款,支出241 093元。其中警察费1'20 121元,占总支出的50%,教育经费25 100元,占总支出10%。1943年(伪满康德lO年),财政支出783 401元,其中警察费217 059元,占总支出的28%。
    木兰解放后,废除了苛捐杂税,减轻了人民负担,坚持自收自支,维持收支平衡。按照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通过经营地方企业、农业生产和清查敌伪财产维持了财政支出。当时的财政形势虽较困难,但仍保证机关办公费,供给制的伙食费,被服、日用品、津贴费,还适当解决了教育、社会救济和房屋修缮等必需费用。
    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保证革命战争胜利,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国家重点建设,积极组织税收和农业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地方财政本着"增产节约,积累资金,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积极支持地方工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狠抓开源节流。从1949年至1956年木兰县的财政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1957年由于"左"倾错误影响,高指标,瞎指挥,造成国民经济失调,财政收支失控。1958年至1965年的8年间,各年度基本没有结余。
    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动乱时期,财政收入大减,支出猛增,赤字达124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78年~1980年财政工作先后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和"收支包干,分级负责"新的财政体制,有力地调动了各部门管家理财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有明显的增长。1982年以后,财政工作在贯彻中央关于政治上进一步实现安定,经济上进一步实行调整的方针。根据省委提出的"顾全大局,分担困难,发挥优势,多做贡献"精神和"生产建设要有一定的速度,财政收支要有一定的结余,人民生活要有一定的改善"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发挥财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大力挖掘潜力,狠抓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帮助企业建立经济责任制,推行全面经济核算,从而广开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木兰县1946~1949年财政收入决算表(附表)、木兰县1946~1949年财政支出决算表(附表)、木兰县1950~1985年财政收支决算表(附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