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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二节 财政管理
 
      
    清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开始试行地方财政岁入岁出预算制度。民国时期国家虽有财政收支预决算制度,但县级财政预决算制度并不完善,县级各事业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提报预算,省主管部门对口下拨经费(如:政府经费由内政部拨,税捐局经费由财政部拨,监狱费由司法部拨)。伪满洲国实行财政预算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较严密,手续较繁琐,但县级财政并无任何决定权,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取决于上级财政。
    1946年解放初期,为适应解放战争和土地改革运动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了简易的县财政收、支预决算制度。当时因省政府对县级财政的管理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县的财政收支由县长直接负责。1947年1月实行季度预、决算制度和供给制度、粮食(军粮)管理制度,4月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48年开始建立正规的财会帐簿,按月向省编报预算,实行无预算不开支,无决算不核销。为制止滥摊派,对区村财政通过清查整顿后,全面实行预、决算制度。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财政。1952年至1958年,采取固定收入加分成或按比例分成办法,财政工作由供给财政转变为建设财政,由新民主主义财政转变为社会主义财政。1959年采取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整,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1963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74年试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78年至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
    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新的财政体制。这种新财政体制主要是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具体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省和县财政的收支范围。这种办法在收入上,除工商税作为国家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外,其余所有收入全划给地方;在支出上,基本建设、抚恤救济、科技三项费用、人防工程补助、知识青年安置、社队开荒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防汛等项仍由上级专项拨款,县企业流动资金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各项农业事业费,工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和其它支出由县自行安排。
    为促进国营企业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搞活经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增长,从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工业、商业、供销盈利企业实行利改税。
    为使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按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1985年,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这一体制,重新核定经费包干基数。同时,为促进乡镇经济更快发展,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作用,使乡镇财政由单纯的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把乡级财政变成一级财政实体。根据省财政厅(84)4号文件精神,从1月1日起建立了乡、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勾,超收分成(或超收归己),超支自理,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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