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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三节 财政审计监督
 
 
    为发挥新的财政体制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加强财政审计与监督,1958年财政科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本着"既服务又监督,既管钱又管事"的原则,对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及时监督指导。对国家既定的建设事业,在确定经费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同时,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保证按时供应资金,促其计划实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各系统的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这些资金多是收入无根据,开支无标准,使用无计划,年终无决算。为把这些资金管好、用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对县内各系统预算外资金实行金额计划管理,预算外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计划,按规定编报收支计划,报县审批。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从1978年开始,由财政科主管,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方法是既管专控商品又管购买力指标。社会集团购买力全年指标由省、地下达到县控制办,县控制办具体掌握。各单位需购买专控商品时,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开具证明方可购买。1978年县控制办为各单位发放了购买专控商品购买证,凭证购买专控商品。    
    社会集团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是:
    经省控制办审批的有10种: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电冰箱、空调器,电影放映机、录相机、复印机。
    经行署审批的有4种:照相机和放大机、录音机、地毯、电风扇。
    经县审批的有19种:钢丝床,洗衣机、录音机、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公用包、自行车、缝纫机、化纤布,毛线、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
    为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财经法纪、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1983年由审计局牵头,协同财政、金融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通过对8个企业的检查,共审出违纪资金4.9万元。1984年共审计机关、企事业22个,审查有问题资金1 049万元。其中,违纪资金20.5万元,企事业中违纪资金77.2万元。1985年审计149个单位,审出违纪资金18.7万元,财经法纪审计事企业23个单位,审出有问题资金56.2万元,行政执行罚没部门13个,审出挪用罚没款6.4万元。全年上缴违纪资金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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