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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
 
   
    清朝时期税章紊乱,税目繁多。宣统二年(1910年)改订了税法、税率,统一了税制。统一后的税收分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杂税4种。就其性质可分为3类,即国税、地方税、公益税。凡属纳入国库的为国税;地方官署征收的为地方行政补助税;就地筹集的经费如自治费、学费等为地方公益费。
    民国时期的税收,虽于民国3年(1914年),15年(1926年),19年(1930年)先后几次改订税则,但基本沿用清制,修改后不过增加些税种,提高些税率而已。
    沦陷时期,伪国务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随着侵略战争形势的发展,日伪政权先后三次修订税制,实行战时增税。
    1946年木兰解放后,当时没有明确的税收,仅对出县的木材、木炭等征收10%的出境税。税款直缴专员公署。到5月末,专员公署公布停收出入境税。6月1日施行松江省工商管理间接税条例。1949年11月,经全国首届税务会议统一了全国税收,制定了新税制,加强了城市税收工作。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税收工作转为有计划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服务。1956年又简化了税制。从1958年开始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多次改革税制,到1981年木兰县已从1950年的6种税收(货物、工商业、印花、屠宰、牲畜交易、车船牌照使用税)改为工商、工商所得、屠宰等3种税收。从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商业、供销盈利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1O月1日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实施范围划为:国营工业、交通、物资、城市公用、商业、供销,粮办工业、文教等企业,凡是有盈利的都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亏损企业也要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步利改税,是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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