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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二节 税种税率
 
      
    清政府统一税制后的国税有:房地契照税、网场税、烧课税、斗秤课税、粮税、酒税、油税、豆饼税、黄烟税、麻税、碱税、木植税、山本税、山货税、牲畜税、鱼税、吉猪税、牛马倒税、百货一成捐、粮石一成捐、牲畜一成捐、车捐等20余种捐税,地方行政补助税有:榨油捐、烟土厘、田赋(按升科民地税征大租上缴,小租留地方)、警察捐,卫生医院捐、清理道路沟渠捐等等。各时期的税种、税率都根据各地区情况各有不同。
    民国时期的税种、税率是:
    一、国税
    粮税:民国17年(1928年)最后改订税则,分生产、销场两税。生产税按价每元征大洋2分5厘,由卖主缴纳,一税之后,不再重征。停收出境税。    
    鱼税: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按价每元征现大洋1角1分,由买主缴纳。
    药材税:按价每值1元收大洋1角1分,输运者缴纳。
    木植税:民国3年(1914年)改订税章,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买主缴纳,又分省内木植,外省木植。民国15年(1926年)改订赋税规则,本省木植按价每元征大洋2角1分8厘,由输运人缴纳。
    木炭税:民国15年(1926年)改订税则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由买主缴纳。
    麻税:民国3年(1914年)改订税则为按价每元征大洋4分,由买主缴纳。
    油税:民国15年(1926年)改订税则,分类征收,以百斤为准。香油征大洋1角5分,豆油征大洋1元,苏油、黑油征大洋8角,麻籽油、三合油征大洋5角6分,由制造者缴纳,只征一次。
    豆饼税:民国15年(1926年)改订税则,每百斤征大洋5分,由制造者缴纳。
    斗秤税:民国15年(1926年)改订税则,每斗一面、秤一杆,岁征大洋5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屠牛1头征大洋1元,猪1口征大洋3角,羊1只征大洋2角。年节婚丧及自食者免征。
    烟酒协税:民国4年设立烟酒公卖专局,隶属中央。
    黄烟、架烟按1元收大洋1角1分。
    酒类税则是:白酒、杂酒税均按市价每元收1角1分,验单费2角。
    酒类特税:白酒、各种杂酒从价1O%,另征有酒类贩卖比照税。    
    酒类酿造税:按日产计税,日产450斤年征收大洋6 000元,少产则少收。
    二、地方税
    车捐:民国15年(1926年)修订税率后,分本省车、外省车、营业车和民用车,征税标准按车的套数征收。
    船捐:民国19年(1930年)修订税率后,分别船的大小和种类确定不同的税额。
    警费盐捐:民国15年(1926年)修订税则,每百斤征大洋4角,统解省库,以充警费。   
    民国19年(1930年)又制定了省地方税杂捐:    
    官民房租、赌捐,货床捐、门头捐、澡塘捐、茶馆捐、营业捐、借贷捐、婚书捐、许可建筑捐、木营捐、窑捐、鱼网捐、饭馆捐、署床捐、人力车捐、过江小票捐。还有地方杂税,如白条科税,学团租,还有地方附加垧捐如:山林水上游击队捐、山林游击队赌捐、违警罚捐、戏捐、妓捐等等。
    伪满洲国建国后,根据《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共29个税种。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形势变化,1941年(伪满康德8年)实行了第一次战时增税,决定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种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第二年又实行了战时增税,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又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增了交易税。第三年又实行了第三次战时增税,再一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到1944年(伪满康德11年)税种竟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
    建国后,1950年1月公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4月又公布了屠宰税条例。全国统一的税收除农业税外有14种,木兰县开征的有6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使用税。
    1953年全国税制又进行了修改,新税制实行后,县内实行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1956年全国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1958年工商税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主要是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开征了集市贸易税,一年后停征。同时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后,全国有9种税,在县内实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5种税。
    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条例,改革的内容是: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和屠宰税综合改为工商税,对原有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归类和简化,对少数税率进行调整,废除了原工商统一税的对连续加工产品征收中间产品税等不合理规定。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后,县内实行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4种税收。  
    1979年停收车船牌照使用税。到1981年县内仅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种税收。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1985年全县各种税收为538万元,比1949年增加11倍。木兰县1949~1985年税收情况表(附表)、木兰县1949~1985年各项税收(不含农业税)(附表)
    三、农业税
    税赋出于地,役出于丁,皆为古制。民国初期,仍沿清制,但将征收本色米麦改征银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定为农业税(俗称公粮),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木兰县升科地为66 515垧,征大租江钱600吊、小租江钱60钱,共收大租39 909吊、小租3 991吊,共合银8 780两。
    民国3年(1914年)革除大小租名称,统称地租,征收银元,并加收租赋。随地租征收的附加税有。三费、垧捐、百三经征费等地方税收,还有比照地租征收的街园基租,革甸租等为租赋正款。民国18年(1929年)改订地租每垧应征租费各款则率表(附表)
    据民国18年(1929年)调查,木兰县额征地为112 993垧,每垧租赋5角,年征银元56 496元。
    木兰街基分三等。上等街基每丈方押租钱1吊190文,中等街850文,下等街765文。此外,还有街基捐每丈方50文,以充修筑江堤之用。
    东兴设治局民国18年(1929年)调查,境内熟地17 337垧,每垧征收租洋5角,年征大洋8 668元,荒地64 618垧,未升科不纳租。
    三费:宣统二年(1910年)开征,每垧征捐钱100文,该费为补充县衙的勘验、招解、缉捕三项费用。
    垧捐:垧捐为地方费,随地租征收,为地租的附加。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征,共为4种附加:
    学费:专充学校之用,每垧收江钱3吊86O文。
    警费:专充办理警察之用,每垧收江钱7吊560文。
    保卫团费:专充办理地方保卫团费,每垧收江钱400文。
    自治费:专充地方自治费用,每垧收江钱560文。
    伪满洲国的收入主要靠圈税与地方税两种。所谓国税主要是地税、契税等。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木兰伪县公署经征处所征之田赋,每垧地收租洋5角,并加收军事附加五成;街基捐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丈方1分2厘;中等7厘;下等3厘。典卖田产按价收6%的契税,另收地捐多种。
    木兰解放后,为支援解放战争和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在废除一切苛捐杂税的同时,从1946年开始征收爱国公粮。本着公平合理、减轻人民负担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爱国公粮的征收标准和减免办法。
    征收标准:
    旱田:
    1.平均每人不足半垧地者,不负担公粮义务;
    2.平均每人半垧以上至1垧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5%;
    3.平均每人1垧地以上至2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8%;
    4.平均每人2垧地以上至5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0%;
    5.平均每人5垧地以上至10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4%;
    6.平均每人10垧地以上至15垧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8%;
    7.平均每人15垧以上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20%。
    每垧收获量是根据各区不同情况,以区为单位确定的。
    水田:    
    1.平均每人1亩以下者,不负担公粮义务:
    2.平均每人1亩以上至2亩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5%;
    3.平均每人2亩以上至4亩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8%;
    4.平均每人4亩地以上至1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0%;
    5.平均每人1垧地以上至2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4%;
    6.平均每人2垧地以上至3垧地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18%;
    7.平均每人在3垧地以上者,每垧征收收获量的20%。
    公粮减免办法:
    1.抗联、人民自卫军、自治军及县、区地方武装部队烈士的家属、享受三级残废以上的全免,享受四级残废及四级残废以上者减半;
    2.人民自卫军、自治军、抗联以及主力部队派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家属减免两级;
    3.地方武装家属减免一级;
    4.灾区减征四分之一到全免。
    1952年中央颁布农业税法,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和平衡负担,公平合理的政策。土地面积按实有计算,对新开荒土地免税3年。
    1949年至1981年省规定木兰县农业税率(按全县平均地级)为常年应征量的13%,地方附加从建国开始到1964年为所征税额的1O%;从1965年至1981年为所征额的14%。征税和地方附加同时下达,同时征收。在征收方法上与购粮同时进行,采取"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同时安排"的方针。
    农业税附加的分配比例为省2%、地区3%、县5%。1964年增加4%用于社教经费,社教结束后,缴县预算外。
    农业税新税法的减免政策:
    一是灾情减免:农作物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欠收程度而减免的农业税收负担,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二是社会减免:减免的范围是1.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2.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它原因而交税确有困难的;3.遭受战争创伤或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老革命根据地;4.少数民族聚居,生活困难的地区;5.交通不便,特别贫困的地方;6.各省、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其它地区。
    三是1964年后又增加一项机动减免。
    核定减免的办法,各时期有所不同。人民公社化前,实行按地块定灾,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核定减免,人民公社化后,一直采取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对照的方法核定减免,1970年以后,采取常实产对照,结合纳税单位的实际困难,由公社申请县政府核准减免的办法;1979年又补充纳税单位(生产队)口粮不足300斤的和平均每人收入不足50元的实行全免;人口平均收入超过50元以上但不足70元的也分别给予了减免的照顾。历年农业税征收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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