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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木兰在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建县当时,县内并无金融机构,金融往来靠邮局代办。民国16年(1927年)设有广信公司木兰分公司,是官办金融企业,办理汇款及旧币兑换业务。民国19年(1930年)改为广信公司官银号木兰分公司,后改驻木兰黑龙江省官银号分号。这是民国时期木兰县的金融机构。
    东兴设治局,属木兰县所辖,地近山林,距县较远。当时镇内并无金融机构。国民16年(1927年)10月,由人民集资开办一处"公聚合"质物贷庄,接济款项,流通钱法,并不发行货币、钱帖等,也不办理外汇,汇兑由邮局代办。
    驻木兰黑龙江省官银号分号,除办理汇兑外,还收购粮谷。当时因经济萧条,物价不稳,官商、地主等存款户多在哈市中央银行或他地银行存款,致使县内金融机构处于瘫痪,市面资金不能调剂,特别是贫困群众的生活、生产资金无处通融,只有靠卖青苗,典当房产,借高利贷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据旧志记载,当时贫困群众借贷有3种形式:一是高利贷,利率有"大加一",即月利十分;"驴打滚"即借款到期不还则利复本,"上打利"即在借款当时就把利钱扣下。二是卖青苗。农民在青黄不接季节,以青苗为抵押,向粮商或地主富民借贷。主要是按借款季节,以款作粮(俗称批粮)。多以大豆为主,小麦次之,并无特别利率,以哈市当时行情为准。每石粮(大豆450市斤左右)要低于哈市价4至5元左右。民国18~20年(1929~1931年)全县大豆产量和粮商购买量表(附表)、民国19年(1930年)预借贷日期行情表(附表)
    1933年(伪满大同2年)4月,成立满洲中央银行滨江省分行木兰支行,办理汇兑等业务。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设大兴当一处,专事典当事宜。1937年(伪满康德4年)木兰支行改为金融合作社。1940年(伪满康德7年)改为兴农金库,下设总务、出纳、汇款、会计等组。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原木兰县伪兴农金库仍维持营业。1946年木兰解放以后,于1949年2月东北解放区正式成立东北区银行总行,木兰未设银行机构,县内存款及农业贷款等业务由巴彦支行兼管。1950年7月20日,正式成立东北区银行总行松江省分行木兰县办事处,办理工农业存款、放款、储蓄和各种结算业务。1951年木兰办事处晋升为木兰支行。1953年国家执行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为加强金融工作,同年5月成立东兴银行办事处和柳河营业所,支行各业务组晋升为股。"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曾几度分合。1978年后经过整顿,人民银行正式恢复。1979年为适应四化需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建立了木兰农业银行,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建立了13个营业所和12个信用社,业务由县农业银行领导。同年又建立了建设银行。1984年根据上级金融体制改革精神,成立了木兰工商银行,业务从人民银行分出,成立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主要任务是:工商银行办理城镇储蓄,国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户的存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债券发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办理转帐结算、现金结算,开展调查研究和经济信息工作,办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各种业务,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援农业的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建设银行:专门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和拨款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是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信贷体制管理上自1983年实行流通资金由财政管理改为银行统管。同时,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改变了过去贷款不管经营好坏统包贷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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