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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信贷
自1950年起,木兰银行办事处开始办理存、放款业务。为支持工商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积累,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按计划有目的的贷款,明确偿还期限,促进企业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银行对国家收购物资的资金不受计划限制,及时充分供应。对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未予贷款。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根据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为发挥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对私营工商业者给予部分贷款。通过信贷资金的扶持,使国家经济有较快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保证工商业贷款,发挥了信贷的杠杆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工作受到干扰,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工商信贷的职能作用大大削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国民经济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为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银行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发挥。特别是通过信贷资金的活动,促进了企业的调整和发展。1983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深入改革,金融体制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实贷实存"的办法。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实现了计划与资金分开。1982~1985年各年存款贷款情况表(附表)
二、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是国家支援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同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商品供应是紧密联系的。1951年全国第一届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确定"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面向农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和"贷现、收现、活放、活收"的政策。对扶助贫困户,打击农村高利贷,稳定农村金融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农业信贷管理体制1960年实行指标管理制度;为配合农业合作化高潮,1961~1970年实行固定基金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生产结构的变化,特别是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1980年开始实行农村社队信贷包干办法(简称小包干),即将农村存款增加部分做增加贷款指标,多组织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指标是指导性的,可以自行调剂,差额是指令性的,不准突破。1981年开始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办法,这是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的统存统放的"大锅饭"做法,将存款与贷款切实挂起勾来。从而鼓励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加强了农村信贷责任感,使权责结合,存、放、收、管结合,改变了重贷轻存,重放轻收的倾向。
为充分发挥农贷资金效益,积极支持商品粮基地建设,支持发展商品生产,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大力发展农民家庭副业生产,在农业贷款资金使用上,全县始终坚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认真执行"有借有还,用转使用"的原则,重点支持关键性措施所需资金,促进农民快富。1980~1985年农业贷款发放回笼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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