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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九篇 财政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机构。1953年根据毛泽东主席"大办三社"的指示精神,经过试点,全县各区普遍建立了信用合作社。1956年合作化后,为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全县共建12个信用社,到1982年全县社社有信用社。建社后一直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方针和"经济独立,单独核算,互不挤占,合理负担"的原则。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对内一个班子,对外两个牌子,共同为开展农村金融业务、活跃农村经济、支援农业生产、扶持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经过金融机构改革,农村信用社实现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变“官办”为“民办”。改革后,信用社实行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在农业一银行领导下,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存贷款利率参照银行的规定上下有所浮动。
    在大办农村信用社的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农村信用业务,注重了集聚农村闲散资金。县内于1966年开始试建以生产大队为主的农村信用站,开展存贷款业务。全县信用站近年来发展较快,由1982年的123个发展到1985年的150个,每年存款额在30~40万元左右。为支援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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