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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篇 党派群团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木兰县地方组织
 
 
第四节 统一战线
 
 
    1946年1月,木兰县民运工作部成立后,统战工作由民运部负责,后来在宣传部设专人做统战工作。1957年,正式成立中共木兰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文革"期间,统战部机构被砸乱。1972年县委恢复以后,在宣传部内设专人做统战工作。1979年又恢复了统战部。1985年,全县有统战对象9 624人。其中,非党知识分子1 509人,少数民族7 453人,宗教信徒424人,原工商业者95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的军政人员8人,特赦1人,去台人员亲属20户,88人,归侨、侨眷4户,20人,港属9户,26人。
    1979年之后,为加强党与非党的合作,加强爱国统一战线,统战工作发展到为统一祖国,建设四化的新历史阶段。根据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落实了各项统战政策。
    对一大部分具有劳动者身份的"三小"人员(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过去把他们划为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资本家对待,1980年区别出来84人,占合营总人数的90.3%。些人除已退休和病故者外,根据本人要求,批准接收为工会会员,恢复劳动者身份,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此外还办理子女顶替的6人,恢复工作的1人,恢复干部身份的4人,安排当领导的3人。对7户遗属生活上有困难的,做了适当安排。    
    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责任错杀1人给予了平反;下放农村2人重新安排了工作;生活困难的6人给予了补助。对1名原国民党县团级的特赦宽释人员,给予了适当安置。
    去台湾人员的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以特嫌或海外关系等罪名被揪斗、隔离反省的5人,全部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补偿了损失;被判刑的1人,撤销了原判,原定为政治历史问题和反革命分子3人,一律平反。受株连的子女3人,安排了工作。从朝鲜、苏联、马来亚来木兰县定居的4户,先后安排了他们4各子女的工作。还有两名归侨被选为县政协委员。
    对知识分子中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昭雪430名。有114名被吸收入党,有4人晋为副处级,10人晋为副科级,授予各种技术职称282人。在房屋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了26户知识分子的住房。
    在落实民族政策上,1983年初成立了木兰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85年为发展民族经济和教育,制定了八项优惠政策。即:一、农业银行对民族村办企业和发展多种经营生产以及少数民族农户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贷款给予大力支持。二、财政部门对少数民族中的低能户、无劳动力户、病残户和极贫户,发展生产所需贷款,给予贴息照顾。在下拨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学校的经费标准,基本建设投资,高于同等学校。三、民政部门在发放扶贫款和救灾款时,优先照顾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和重灾户。四、计委、商业、供销、水利、物资、农机等部门,在安排支农计划时,首先考虑民族地区,在下拨支农物资、设备、资金时,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尽量满足其生产、生活的需要。五、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在招生、招工考试时,允许少数民族考生用本民族"语言"答卷,并有计划地将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到民族学校和民族企业工作。六、编委在下达民族学校职工编制时,考虑民族教育和特点,使民族学校教职工编制数略高于同等学校。七、有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民族学校,在发放学生助学金时,其标准高于汉族学生。八、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和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都配备1名专职民族干部处理民族事务。
    为落实宗教政策,1982年下半年,在东兴镇回民村建立了伊斯兰教活动点,从吉林省九台县聘请一位阿訇,主持木兰县伊斯兰教的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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