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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县、乡(镇)要及时做好选举工作。遵照上述精神,全县于7月上旬开展普选。按行政区划,全县共划553个选区。其中:县选区111个,乡(镇)选区442个,通过选民登记,全县63 177人有选举权,有l 125人被剥夺公民权,378人因有精神病不予登记。实际参加选举的有60 102人,占选民总数的95.1%。此次选举历经6个月时间,于1954年1月17日结束。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166人,选出乡(镇)人民代表795人,于1954年2月26日至3月2日,分别参加了木兰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按选举法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1956年,全县进行了第二次选举。按9个行政区共划分542个选区,其中县选区80个,乡(镇)选区462个。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62 468人,被剥夺公民权的1 037人,有精神病和痴呆患者不予登记的587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59 532人,占选民总数的95.3%。选出乡(镇)人民代表837人,分别参加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120人,于1956年11月22日至26日参加了木兰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全县进行第三次选举。按9个公社划分选区,共划分557个选区。其中:县选区83个,公社选区474个,有选举权的公民65 215人,被剥夺公民权的1 1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62 606人,占选民总数的95.9%。选出公社人民代表853人,分别参加了本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125人,于1958年3月26日至28日参加了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0年,全县进行第四次选举。这次选举,按9个公社划分选区,县选区81个,公社选区534个。经过登记审查,70 217人有公民权,1 002人被剥夺公民权,参加选举的67 478人,占选民总数的96.1%。选出公社人民代表961人,分别参加了本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130人,于1960年12月1日至4日参加了木兰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3年,全县进行第五次选举。按12个公社划分选区,共划分671个选区,其中县选区90个,公社选区581个。有选民资格的79 787人,被剥夺公民权的489人,参加选举的75 958人,占选民总数95.2%。选出公社人民代表l 047人,分别参加了本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人民代表135人,于1963年4月6日至9日参加了木兰县第五届人县代表大会。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再实行,没有选举人民代表。根据毛主席关于左派团体大联合的号召,全县有16个左派团体在系统实现联合。按照毛主席"革命委员会好"的指示,在联合的基础上召开了各左派联合团体代表会议,为了历史上排列方便,把这次会议列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了《选举法》,按修改的选举法规定,1980年重新恢复了选举。这次选举,农村以生产队为选区,城镇以街道、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划分选区,全县共划分1 101个选区,有选举权的公民126 764人,被剥夺公民权的24人,实际参加选举的121 802人,占选民总数的96.1%。选举公社人民代表1 730人,分别参加了本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277人,于1980年9月13日至16日参加了木兰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四年换届一次的规定,进行第二次选举。此次选举与政社分设工作同时进行。在1983年五站建乡试点的基础上,经过筹备,于1984年1月县内全面铺开。县、乡(镇)分别设立了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县级设选举领导小组17个,乡设选举领导小组128个,镇设选举领导小组35个,设选区503个。其中,县选区128个,乡级选区334个,镇设选区41个。选民小组2 412个,其中,县级选民小组119个,乡设选民小组1 932个,镇设选民小组361个。全县选民为128 746人,经审查后无法行使选举权的493人,暂停选举权的5人。在选举中受到教育的128 076人,占选民总数的99.47%,参加投票的124 239人,占选民总数的96.5%。选举乡镇人民代表995人,选举县人民代表245人。在县人民代表中:工人代表23人,农民代表84人,解放军代表1人,干部代表74人,知识分子代表50人,各级先进人物代表13人;妇女代表55人,群众代表172人,少数民族代表18人,大专文化的代表34人,中专文化的代表27人,高中文化的代表49人,初中文化的代表102人,小学文化的代表30人,文盲3人。代表的文化水平、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比上届有明显地提高。这些代表,于1984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参加了木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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