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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一篇 政事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民国县公署县政府
民园2年(1913年)1月23日,废除府、州,一律改称县。木兰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下设行改、司法、会计科,各配有科长1人,科员数人。民国18年(1929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下设公安、财政、教育3局,并设秘书室及第一、第二两科。
民国元年,东兴镇划归木兰县管辖。民国16年(1927年)7月6口经前黑龙江省公署准许,成立东兴设治局,下设财务局、司法科及第一、第二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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