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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二篇 人事民政劳动
 
 
第一章 人事
 
 
第一节 历代官吏
 
      
    一、清代官吏
    清代,县衙由知县一人掌管,吏员由县衙吏股管理。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建县后,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3月29日奏请朝廷吏部扎委,木兰县衙设知县1人,县署承办正、副委员、巡检兼典史各1人,收发委员1人,税务局委员笔帖1人,税务总局司事1人,税务分卡司事1人。木兰县衙内,下设有吏、礼、户、工、兵、刑6股,各股配有正副司事各1人,正书识2人,副书识4人。
    此外还设有佐治员、审判、视学兼劝业、警务兼典狱、主计各1人。
    二、民国公职人员
    民国初期,木兰县县衙改为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第一、第二两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雇员若干人。民国18年(1929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下设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每局设局长1人,科员、雇员若干人,还设有承审员、管狱员若干人。
    三、伪满职员
    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了长期霸占东北,对县一级政权建设非常重视,在《满洲帝国县制》中规定:“县置县长及参事官,以下设职员,县长代表县,受省长监督,而统任全县之行政。参事官辅佐县长,参划县政之机务"。为保证殖民政策的实施,他们选拔忠实于日本侵略者的中国人任县长,用日本人任参事官(后期称副县长)。
    伪满县级官吏有荐任官、委任官两种。官分等分级,等级少者为高,多者次之,根据官职等级委任职务,确定薪俸。
    伪木兰、东兴县公署人员编制如下:
    1.伪木兰县公署人员编制
    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设县长1人,参事官(日本人)1人,副参事官(日本人)1人。下设:总务科13人,其中,科长1人,股长3人,科员9人;内务局7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科员4人,电话局6人,其中局长1人,科员5人,警务局16人,其中,局长1人,指导官(日本人)3人,股长3人,科员9人,财务局12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科员9人,教育局8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科员5人。总计65人。
    1936年(伪满康德3年),设县长1人,参事官(日本人)1人,副参事官(日本人)1人。下设:总务科15人,其中,科长1人,经理官(日本人)1人,股长3人,科员4人,雇员3人,打字员3人;内务局1O人,其中,局长1人,农业指导官(日本人)1人,股长1人,科员5人,雇员2人,警务局16人,其中,局长1人,首席指导官(日本人)1人,指导官(日本人)3人,股长3人,巡官4人,警长3人,打字员1人;财务局16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科员4人,雇员9人,教育局7人,其中,局长1人,视学1人,股长1人,科员2人,雇员2人。总计67人。
    2.伪东兴县公署人员编制
    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设县长1人,指导官(日本人)1人。下设:总务科13人,其中,科长1人,股长2人,科员1O人,内务局12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4人,科员7人,警务局12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督察员1人,科员3人,警察署长3人,分署长2人,通译官2人,承审员1人,书记1人6总计43人。
    1936年(伪满康德3年),设县长1人,参事官(日本人)1人,指导官(日本人)4人。下设:总务科12人,其中,科长1人,股长4人,科员4人,雇员3人,内务局7人,其中,股长3人,科员1人,雇员3人;警务局9人,其中,局长1人,股长2人,科员3人,雇员3人,司法科2人,其中,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翻译1人,通译1人,打字员3人。总计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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